充值返利活动的法律风险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5-23 13:43
2017年4月至7月间,L地市公司开展加油卡充值普惠返利活动。活动规则最高充值10000元以上即可享受返利5%优惠,活动要求加油卡不能开通非油品消费功能,同时对加油车辆车牌号进行限制及限制消费区域为L地市。

基本案情

活动期间,李某、卜某等人利用多人身份证,先在L地市公司下属加油站办理77张加油卡,并进行充值合计614.355万元,获得充值返利优惠金额29.255万元。办理加油卡充值返利后,卜某、李某等人又到同省N地市公司下属某加油站对加油卡开通了非油品消费功能。

L地市公司发现卜某、李某等人办理的部分普惠返利加油卡短时间内在外省进行了非油品消费415.9万余元的异常情况,随后于2017年6月27日对异常消费的加油卡采取挂失不补卡及冻结措施。其中李某名下的2张加油卡也在被采取挂失冻结的加油卡当中,挂失冻结时李某名下的两张加油卡均未进行消费,余额均为52500元。上述油卡被采取挂失冻结后,卜某与李某等人多次与L地市公司协商被冻结账户剩余资金退款事宜,并书面承认油卡充值后未按正常规则消费及承诺放弃应获的返利资金,要求退还非返利部分的剩余充值款144.9万余元.2017年11月9日L地市公司根据卜某等人申请将上述款项汇入了卜某名下银行账户。
2018年3月12日,李某以L地市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解除其与L地市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其货款10万元、5000元返利,并支付利息、差旅费、误工等合计114257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采取的挂失冻结措施并清退了充值款的行为已实际解除了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风险分析

1.原告李某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在以个人身份证向被告L公司申办加油卡及参与普惠返利充值活动时,L公司已明确告知李某加油卡使用章程及普惠返利充值活动规则,在征得李某同意后L公司给李某发放加油卡并即时进行充值,李某与L地市公司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利用被告的普惠返利活动进行大量开户及充值后,却未按规则进行油品消费,而是有目的地采取异地非油品消费套现方式获取返利,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2.被告L公司单方对加油卡挂失冻结不构成违约。因原告李某及第三人卜某的严重违约行为,被告是为减少损失而及时采取挂失冻结及不予补办油卡的措施来中止合同的履行。冻结后,的确发现原告及第三人等通过非正常手段开通了加油卡的非油品消费功能,并利用被告加油卡系统管理漏洞在异地购买了大量的电话卡进行套现。因此被告单方对加油卡的挂失冻结是因原告的恶意违约行为而紧急采取的中止合同履行行为。同时过后第三人及李某也以书面承认油卡充值后未按正常规则消费及放弃应获的返利资金,要求退还非返利部分的剩余充值款144.9万余元。
3.第三人卜某与原告李某已形成事实代理关系。李某称被告一直未将其名下加油卡充值款进行返还,而事实上在退款过程中,第三人卜某在与被告协商返还被冻结账户剩余资金事宜时已提交了包含了李某名下加油卡的退款材料(包括申请表、证明、身份证等),且卜某也曾与原告李某一同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因此原告对于第三人代理其名下加油卡退款事宜是知情并认可的,虽无原告的书面委托材料,但据此可认定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已形成事实的代理关系。且原告名下的两张加油卡充值款是通过卜某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根据加油卡使用章程将款项按支付方式退至第三人卜某账户符合合同约定。
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1.充值返利营销活动须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撑。开展营销活动除了活动规则上应进行合法、合规及风险和审查外,还同时要匹配相应的系统和设备,以通过技术手段全面的对营销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管理,减少人为的干扰因素。
本案中L地市公司虽开展了普惠返利活动,同时限制的消费区域和不能用于非油品消费,但相应的加油卡管理系统存在明显漏洞,在N地市公司也能对该部分加油卡开通非油品消费功能,使得持卡人利用了系统的漏洞对返利部分进行套现。对此,各项业务活动需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及防范,杜绝业务活动中其他的人为操控风险。
2.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及业务流程进行规范操作。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范及活动规则办理业务,对于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业务应立即上报。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未委托卜某协商退款等事宜,L地市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授权委托下直接将李某名下加油卡充值款退至卜某银行账户是存在瑕疵的,案中若无其他相关事实进行佐证李某与卜某形成事实代理关系,则有可能被判定L地市公司违约。
因此在各项业务活动必须杜绝各种代签代领代收,办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业务人员对委托手续资料需进行严格审查(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授权事项及范围),同时要注意业务资料的留存保管。同时关于业务活动主要规则及合同相关事项对客户要做到详尽公示和告知,并且要求客户在已知晓相应事项的文件进行签字确认,有效做到预防风险。
3.加强各项经营业务中的履行监控及跟踪。为防范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漏洞,应全程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监控及跟踪。一旦发现漏洞或风险要及时进行纠正,无法纠正的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以防止造成进一步损失。
4.本案中原告李某及第三人卜某、幕后公司使用多人身份证办理普惠加油卡,通过异地开通非油品消费功能并在外省消费套现,涉嫌利用加油卡套现返利价值,扰乱市场秩序,在套现返利后又申请退款,已涉嫌合同诈骗。应及时提请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3.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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