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法规讲解(明确什么是涉税违法犯罪,其具体行为有哪些)其他
1.明确什么是涉税违法犯罪,其具体行为有哪些
您好您要了解涉税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可参阅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立案标准。
处罚依据可查阅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处罚规定。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文件规定,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7日起执行。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
2.转引税款法律法规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是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
针对一些单位和人员中存在的依法行政意识缺失、观念淡漠、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一是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稳增长形势严峻、税收收入呈现低速增长态势、有的地方收入吃紧的情形下,尤其要坚持此项原则不放松、不动摇,及时发现和处理应退不退、应抵不抵等虚增收入问题,坚决防止占压、挪用、混库、转引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切实用法治理念统领各项税收工作。 二、继续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针对个别单位擅自不按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甚至滥用行政处罚权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各级应继续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要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倡导以人为本、首违不罚理念,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程序正当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金额等对税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基层局行使行政裁量权涉及重大或者复杂裁量事项的,应当将该事项的处理结果报市局审查备案。
全系统应在落实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逐步探讨加强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重要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平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案公平。 三、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科学高效的审批制度 当前,税务行政审批中还存在自设门槛、自行多要求申请人报送资料、申请事项流转环节及签字较多、网上申请办理功能较弱等问题。
一是坚持审批项目法定。除法定项目外,各级不得无法定依据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项目。
二是减少报送资料。除申请事项必须的表格文书和按规定必须存档的资料外,凡国税机关前期已留存或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可以检索的信息,不能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资料。
三是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签字,压缩审批时限,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四是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
四、开展税法援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纳税人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税法援助在协调纠纷、化解矛盾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还存在纳税人认知度有待提高、宣传力度有待加大、协调争议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
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各级要坚持公平正义,继续做好税法援助工作。要倡导人文关怀,以诚相待,积极协调涉税争议和进行税收政策讲解。
要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3.我国有哪些税务法制法规
税收法律法规比较多,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程序法就一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
1、流转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所得税类:
(1)《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3、财产行为税类
(1)《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房产税暂行条例》
(4)《城市房地产税》
(5)《契税暂行条例》
(6)《印花税暂行条例》
(7)《资源税暂行条例》
(8)《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9)《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关税法》
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会制定很多的补充规定,具体可以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
希望对你有帮助!
4.税收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5.纳税服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可见,规范的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应当包括宣传送达、咨询辅导、税务登记、表票供应、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等多项涉税服务。
(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情权的规定。
由于我国实行多税种的复合税制,同时,为了规范执法、便于操作,司法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复杂,因此,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服务十分必要。 纳税程序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步骤和方法,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程序。
因此,重视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尤其重要。目前,办税服务厅应该公布完整的办税程序和服务规范,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有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保密权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对需要保密的情况作了具体阐述,即“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因为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宣传服务时,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良好纳税记录进行表彰和宣传,但对税收违法行为不能为其保密,可以对欠缴税款、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纳税人公开曝光。
在公开表彰与曝光时,要注意避免泄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这是对纳税人享有减免税权利的明确。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制订快捷、方便、高效的减免税办理程序,以规范化的服务为符合条件和资格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时,一定要耐心听取纳税人陈述有关情况,必要时辅导他们撰写“纳税人自述材料”,做好有关“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工作。负责受理纳税人复议申请和赔偿申请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指导,快速办理。
(六)《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控告和检举权的法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与税务人员打交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容易发现税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对这一类投诉、控告和检举,负责受理信访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好记录,在调查清楚真实情况后,要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6.注册税务师的法律法规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国自1996年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以来,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已举办8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926个,从业人员已近10万。但目前整个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到监管的实施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转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规范。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包括:总则、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业务范围及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协会、罚则和附则等内容。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考虑到今后税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功能的特点,《办法》中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
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是针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
7.税费改革法律法规中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内容是什么
税费改革法律法规中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内容是: 1。
提升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 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税务机关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 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 各级 税务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 治专题培训班。
省以下税务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法治 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 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
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 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 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 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2。
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 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 健全税 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 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 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 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 提升培训效果。
3。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 以案释法制度。
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 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
依托办税服 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 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 支持税法理论研究,推进税法 教育纳人国民教育体系。
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 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
4。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 创新方式方法发挥税务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 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 供更多便利,对纳人“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为诚信纳税 营造良好氛围。
5。促进税收社会共治 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支持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 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 推动健全税收司法保障 机制。
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 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 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 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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