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法律法规(学籍管理制度)其他
1.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
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
2.国家对在校学生学籍是如何规定的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辍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
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
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
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
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 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本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
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
确需中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
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哪些开除学籍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4.河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二处关于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教育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扩展资料:
学生学籍管理的要求规定:
1、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2、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证明帮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康复证明或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3、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5.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是否合法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诸如此类的规定 从法理讲 教育部授权各高校,依据教育部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各校制定的细则,由具体部门负责解释 只要学校的规章不抵触教育部的规则,则在法律上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是83年制定的那个? 上面没有由教务处解释的说法,而是说由各校据此制定实施细则,这在行政法上是没问题的。 同样 2005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没有“教务处解释”的说法,而是说: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6.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FX资料库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016-2017学年)三营一中2016年9月三营一中学籍管理办法(本方法自2016年9月开始实施)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洱源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定期向县教育局教育股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录入、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间完成相应的学籍核对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
7.学生法五种法律
学生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学生的合法行为法律法规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对学生明确了允许什么行为、要求什么行为、禁止什么行为,从而在法律上将学生的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大类。学生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范,将个人的行为与法律的规范原则相一致。
学生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行为;(二)对社会和教育秩序有益至少是无害的行为;(三)为法律所允许、所鼓励,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有些行为虽然法律规范没有明文禁止,但可能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相背,应受舆论谴责。
学生的合法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前者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积极行为,后者对学生来说主要是指遵守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如学生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培养自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属于“作为”的合法行为。学生不聚众闹事、不打架斗殴便是属于“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为了鼓励和引导学生建立合法行为,防止或减少违法行为,使之行为更多地与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要求相一致,国家在运用法律法规确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与学生的行为相适应的确认、保护、奖励或者否定、撤消、制裁的法律后果。对合法行为可按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分为一般的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国家教委对优秀学生设立奖学金及择业优先权等奖励制度,对农、林、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和自愿去偏远贫困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专业奖学金和加薪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导向作用。国家通过上述法律手段,促进合法行为的增多和违法行为的减少,从而使法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学生应当自觉学法、守法,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符合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二、学生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与合法行为相反的是违法行为。
学生的违法行为,是指学生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和教育秩序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的基本属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统一,即它表现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超越法律允许的滥用权利,从而对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统一的法律秩序造成危害。
学生的违法行为,依其危害程度可划分为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刑法。此外则为一般违法。
学生的违法行为,依其与教育的关系,可划分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危害教育法律秩序的教育违法,和违反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社会违法。本章所讨论的学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并对教育法律秩序造成危害的教育违法行为。
学生的教育违法,依其违法性质主要可划分为三类:(一)刑事违法属于严重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依法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学生的民事违法多数表现为侵害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同学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为。(三)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否定性反应,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津后果,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学生的法律责任及有关法律制裁,依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分为三类:1.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法律责任和制裁中最严厉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2.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民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教育民事制裁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对民事违法者或无过错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外,还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3.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行政责任是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来说,认定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管机关。与学生相关的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1)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
因此,对学生的教育行政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或由其授权的特定机构如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对学生作出的有关处理,不能称为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行政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的行政惩罚措施。
劳改期限一般为1??3年。三、学生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追究本章讨论的主要。
8.学籍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
《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
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 女友收50万彩礼后出轨前男友 高额彩礼难追回11-10
- 很多被拐孩子和亲生父母已无感情10-30
- 男子在同一小区找了5个“媳妇”10-30
- 一方不同意,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一些什么10-21
- 夫妻已经分居两年能自动离婚吗10-21
- 一般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申请10-21
- 齐藤慎二涉车上性侵女子被捕! 女星妻子为夫发声10-07
- 年轻人整顿婚礼:放个短片就干饭10-05
- 离婚三样东西归女方10-04
- 遗嘱咨询立遗嘱找什么律师10-04
- 老人留下7份遗嘱为何6份都无效09-22
- 法妞问答:妻子同意三个人一起活动怎么办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