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求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其他

陈梦竹 2023-04-17 08:52

1.求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物业管理的区域及设施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室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

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

2.四川省是否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

目前还没有。

四川省“两会”期间,来自成都代表团的省人大代表钟祖祥等19人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使物管能规范化并有法可依。 呼唤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 频繁发生的物管纠纷,引起市民们的广泛关注。

今年我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钟祖祥等人在第35号议案中提议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从物管的范围、内容,物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包括对物管公司的资质审核、批建、监督,仲裁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纠纷等;物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其职责;物管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制定详细可行的条例。 “现在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重重、纠纷不断,物管公司也五花八门,是该好好规范一下了!”钟祖祥说,如今房屋多、小区多、物管多,物管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但现在的物业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如物管公司大多由开发商组建或指定、业主少有选择的余地,物管文件五花八门甚至有的物管服务协议存在“霸王条款”等。

“这些纠纷发生后很难解决,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可依。” 钟祖祥说,他们在调研中发现,老百姓对物管的要求其实很低,就是“交纳明明白白的费用,享受体体贴贴的服务”。

他认为,如今在立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强化对物管公司的管理,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记者了解,省人大法工委对于物管问题也非常重视。

法工委主任张渝田表示,目前钟祖祥等人的议案已转交至省人大财经委负责研究,研究后将通过相关程序,交由有提案权的单位进行提案。 张主任还介绍,“早在两年前,我们就已委托西南财大的专家进行相关研究,目前已有了一些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他表示,制定该条例非常有必要,但由于一个条例的出台要经过非常复杂的程序,特别是目前还需要等待《物权法》正式出台,因此该条例短期内还难以纳入立法计划。 作为物管行业的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法规处副处长吴城林则表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极有必要。

从立法角度来看,早在2003年,国家就已出台物管条例,但由于国家性法律法规不是很具体,而房地产行业近两三年飞速发展,目前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发生了新变化。作为地方性条例,有必要对国家条例进行相应细化,同时对国家条例未明确的一些新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完善。

3.成都市物管条例有哪些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区划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 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五条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第二章 建筑区划第一节 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第八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十条 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节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

4.四川省是否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

目前还没有。

四川省“两会”期间,来自成都代表团的省人大代表钟祖祥等19人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使物管能规范化并有法可依。

呼唤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

频繁发生的物管纠纷,引起市民们的广泛关注。今年我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钟祖祥等人在第35号议案中提议制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从物管的范围、内容,物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包括对物管公司的资质审核、批建、监督,仲裁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纠纷等;物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其职责;物管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制定详细可行的条例。

“现在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重重、纠纷不断,物管公司也五花八门,是该好好规范一下了!”钟祖祥说,如今房屋多、小区多、物管多,物管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但现在的物业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如物管公司大多由开发商组建或指定、业主少有选择的余地,物管文件五花八门甚至有的物管服务协议存在“霸王条款”等。“这些纠纷发生后很难解决,主要原因就是无法可依。”

钟祖祥说,他们在调研中发现,老百姓对物管的要求其实很低,就是“交纳明明白白的费用,享受体体贴贴的服务”。他认为,如今在立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强化对物管公司的管理,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记者了解,省人大法工委对于物管问题也非常重视。法工委主任张渝田表示,目前钟祖祥等人的议案已转交至省人大财经委负责研究,研究后将通过相关程序,交由有提案权的单位进行提案。

张主任还介绍,“早在两年前,我们就已委托西南财大的专家进行相关研究,目前已有了一些阶段性的研究成果。”他表示,制定该条例非常有必要,但由于一个条例的出台要经过非常复杂的程序,特别是目前还需要等待《物权法》正式出台,因此该条例短期内还难以纳入立法计划。

作为物管行业的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法规处副处长吴城林则表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极有必要。从立法角度来看,早在2003年,国家就已出台物管条例,但由于国家性法律法规不是很具体,而房地产行业近两三年飞速发展,目前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发生了新变化。作为地方性条例,有必要对国家条例进行相应细化,同时对国家条例未明确的一些新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完善。

5.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怎样界定业主委员会人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章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6.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六章、九十九条(含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而制定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7.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不用,你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折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折叠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折叠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1] 折叠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折叠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折叠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折叠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折叠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折叠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折叠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折叠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折叠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 折叠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折叠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折叠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折叠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折叠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折叠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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