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行业税收法律法规(关于对建安企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几点分析)其他
1.关于对建安企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几点分析
现实工作中,建安施工企业已逐渐成为了税务机关征管检查的重点行业。
鉴于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独特特点,加之税收与会计制度规定又存在差异。常常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财会人员各持己见,并造成了以预收账款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工程项目不完工结算就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错误做法。
这样下去,不但会使企业迟缴或早缴税款,而且造成了税务机关不依法收税的后果。一、税法关于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在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中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总的来说,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而不考虑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尤其是不考虑会计制度中的"稳健性"原则。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收到了预收帐款且提供相应劳务已经完成,即使企业没有进行结算,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也应当作为收入实现计算营业税;如果相关劳务没有提供,则不可以以预收帐款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二、税法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规定同样是没有考虑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不考虑会计制度中的"稳健性"原则。
但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地估计,且符合收入准则确认条件时,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是一致的。同时,对于不跨年度的工程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也是一致的。
三、关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规定除了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四个必备条件外,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还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应区别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综上所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强调的是工程价款结算,即只要结算,企业就应做应收帐款处理,也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不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而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必需要考虑收入的确认条件,且完工百分比法只适用于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则强调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且没有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限制。
同时也不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及是否进行了工程结算。下面举例说明。
2.关于对建安企业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几点分析
现实工作中,建安施工企业已逐渐成为了税务机关征管检查的重点行业。鉴于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独特特点,加之税收与会计制度规定又存在差异。常常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财会人员各持己见,并造成了以预收账款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工程项目不完工结算就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错误做法。这样下去,不但会使企业迟缴或早缴税款,而且造成了税务机关不依法收税的后果。
一、税法关于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在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中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总的来说,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而不考虑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尤其是不考虑会计制度中的"稳健性"原则。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收到了预收帐款且提供相应劳务已经完成,即使企业没有进行结算,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也应当作为收入实现计算营业税;如果相关劳务没有提供,则不可以以预收帐款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二、税法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规定同样是没有考虑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不考虑会计制度中的"稳健性"原则。但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地估计,且符合收入准则确认条件时,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是一致的。同时,对于不跨年度的工程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也是一致的。
三、关于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规定除了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四个必备条件外,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还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应区别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强调的是工程价款结算,即只要结算,企业就应做应收帐款处理,也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而不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而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必需要考虑收入的确认条件,且完工百分比法只适用于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则强调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且没有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限制。同时也不考虑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及是否进行了工程结算。下面举例说明。
3.建安企业税收
主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
随同营业税一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的7%,在县城、建制镇5的%,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核定征收,按照应税收入*核定所得率*25%计算缴纳。
此外如果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辆、合同、凭证等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
对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的部分还应当依照5%-45%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想请教关于建安企业都应交纳哪几个税
一、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一般包括: 1。
营业税; 2。城建税; 3。
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 5。
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
印花税 8。所得税 9。
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6、所得税税率: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
2元至24元; (3)小城市0。 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12元。 ” 9、新车船使用税网址 营业税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
5.税法总结: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
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款为50万元,如何开发票更合理呢?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50万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方将分包方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因为征收管理的方便,税务机关通常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
建筑业征税范围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非应税劳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
建筑业营业额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
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根据新条例、新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只有在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下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工程项目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
四、扣除凭证管理 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6.关于建筑企业增值税
不合理,可以不交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你们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谁也不能强制你们代扣税款。你把这一条打印出来,让税务机关从法律依据上给你解释从你们帐上扣款的原因。以后再遇见这种事情,让税务机关给你们出局书面的扣款证明,你们不要口头的东西,你们就是这是你们的法律顾问给你们说的。
同时业主也不会扣款的,因为你们仅仅缴纳营业税,全部交给地税了,与国税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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