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法律法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其他

盐城法律咨询 2023-03-12 19:50

1.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是: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1、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2、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

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1、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2、上述组织处理措施只适用于前述适用依据部分所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际上也是组织处理,并非独立于组织处理之外的又一种纪律惩戒措施。

身份资格变化类主要包括: ⑴关于党员管理方面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劝告退党、除名、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⑵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录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七条等;⑶关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等;⑷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当选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等。5、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选人资格、排除出考察对象等方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可作为阶段性组织处理使用。

职务变动或解除类除了前述第一种组织处理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调整职务、降职、辞退、解聘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职务)、《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解聘、辞退)等。6、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一种先予处理措施或者是针对被审查人在处理时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所采取的替代性处理措施;7、给予被审查人党纪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政纪上撤职处分时,有的在处分决定中写明了降低并重新确定被审查人的职务层次的内容,这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根据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明确。

8、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均有类似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对被审查人及有关单位在调查期间的纪律要求,不属于组织处理,也不需要另 行作出决定。

3.纪检监察职能依据什么条文

纪委的职能依据的是《党章》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监察机关职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4.在纪委工作的,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政策

1、纪委一般不办理刑事案件,不知道你为什么先自己知提出了《刑事诉讼法》?

2、纪委主要是针对党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所有,我认为应当首先学习的东西是:《党章》、道《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的一些相关规定和通知、决定等(如《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至于政策:版只能是到内部文件中自己找了。

4、另外,还应学习行政法的一些相关知识,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及配套实施条例和解释,为以后在处理既是党内干部、又是行政机关领导时的案件作一个准备。

5、另外还应了解的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权则》等。

5.纪委反腐的法律基础

纪委反腐,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

要令反腐步入正轨,必须建立法治制度。纪委的办案权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而纪委调查党员,采取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代问题)的手段,限制人身自由,严格来说并不合法,因此对于纪委的办案方式。

现在是容忍,但不能长期这么做。 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是要「建立法治社会」,其中一个重点就是令反腐纳入法治轨道。

在持续反腐中,如何将党纪、国法厘清,相信并不是一次会议可解决的事。但如四中全会能定出一个方向、一个框架,对中国走向现代化已是了不起的贡献,才是长治久安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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