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各级监察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履行什么职责)其他
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履行什么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机关,担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几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 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根据《中国共 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 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
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他们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上述第(1)、(2)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4)中央纪 委委员对中央纪 委常 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 委常委会或中央政 治局常 委会反映。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3.我国宪法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什么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扩展资料: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察委员会。
4.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什么的专责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扩展资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哪几项主要责任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
6.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扩展资料:
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3、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参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扩展资料一、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发展历程: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纪律检查机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每届任期五年;1993年初,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开始实行合署办公;201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很忙,从而反映出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二、纪律检监察机关网站受理举报的范围: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 - 中国共产党章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纪律监察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官网 - 网上举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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