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废止修改2017(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有哪些)其他
1.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没有过修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自施行起截至到2019年3月没有做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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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废止的原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哪些行政
央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记者刘?辰)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审改新闻发言人李章泽今天(10日)表示,一年多来,已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
未来将进一步提高审批事项下放的含金量。李章泽介绍,国家统计局最近在河北、辽宁、浙江和甘肃四个省进行的调查显示,在感受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影响的企业中,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基本满意”的分别达到39%和42.6%,总体满意度达到了81.6%,对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需要辩证看待。
李章泽:同一个事项在不同人看来感受不一样。举个例子,一个是“省级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陕西省认为没什么用,但是江苏、浙江和广东他们就认为受益非常明显。
而随着审批事项的逐渐下放,明细政府的手能伸多远的权力清单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省级政府,将权力清单对外公示。
针对外界对中央层面的权力清单迟迟没有露面的质疑,李章泽予以了澄清。李章泽:今年3月17日,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公布了1235项行政审批事项。
1235项是国务院60个部门的审批权,事实上这个单子就是一个权力清单,只是和地方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相比,要窄一些。我们这个单子也在不断地调整,其实就是在不断地减少。
记者统计发现,一年多来下放的632项行政审批事项,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约占改革前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1/3。这意味着本届政府任内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完全有可能超额完成。
3.立法法修改后哪些地方法律法规自动失效和废除
一、立法法修改后,以下地方法规规章自动失效,应予废止:
1. 凡属越权设定的超越地方规范允许设定的立法权限之外的地方法规自动失效;
2. 凡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的地方政府规章自动失效;
3. 凡没有法律依据而制定政府规章后满两年没有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法规的自动失效。
4. 凡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自动失效。
二、法律依据:
立法法把地方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同时要求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并在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后一道防线是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草案允许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否则就要失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城市绿化条例》已被废止,替代的
201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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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30日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这涉及能否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笔者认为,该30日应认定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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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限制高消费规定
总有当事人问我,打赢官司对方不履行债务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还是拿不到钱怎么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债务人应按期履行,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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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海事法院管辖范围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2.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3.因船舶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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