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有(主要的反洗钱有哪些法律法规)其他

西安律师 2023-03-04 23:04

1.主要的反洗钱有哪些法律法规

有关反洗钱的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2.反洗钱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第五次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研讨会2014年12月3至5日在杭州召开,中美双方就双边反洗钱监管合作备忘录、犯罪资产没收及追回的国际合作、刑事司法合作、打击恐怖融资等进行了交流。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反洗钱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4.反洗钱的主要监管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主席令第12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1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2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的通知》(银发〔201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12〕16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63号)

5.列举我国5个主要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1.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称[2006]第一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称[2006]第二号令,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称[2007]第一号令,自2007年6月11日起实施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称[2007]第二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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