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控股法律法规(控股股东的法律法规)其他

赣州在线 2023-01-22 04:05

1.控股股东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总则1.1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为规范制度。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从事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三)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四)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2.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2.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2.4.3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2.4.4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

2.4.5 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2.4.6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标,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2.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2.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取消,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6.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2.6.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

2.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其原则有哪些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

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目的,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计;尤其是要防止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对于采取将国有股权上市转让的方式的,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国家首先应对现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计算,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哪些行业、哪些公司的股权需转让上市,转让数量多大,这才有可能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分期、分批组织转让和上市。

因为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国有股权的上市转让均有其特定范围,即只能是将一部分国有股权通过上市转让而转给非国有股东,而宜于国家继续持股的股权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流动。这显然是一项大工程。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分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必须由它办的事情。

与此同时,有一些事情政府必须办但却因资金缺乏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结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

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目的。对于这一原则,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已有体现。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

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不再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③清产核资与审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④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⑥签署转让协议。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⑦履行转让协议。

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

3.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第三条 投资定义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当予以协助。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二)市场状况分析;(三)投资回报率;(四)投资回收期;(五)投资流动性;(六)投资的预期成本;(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八)税收优惠条件;(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

4.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种类,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5.一个企业,可以完全由创始者一个人控股吗

如果是一人独资企业就可以由一人控股,不用设立股东会,但是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人以上的股东设立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的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七十八条 发起人的限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扩展资料:

《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6.咨询:成立控股公司的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处以及内容

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7.现在有关于中国股市相关的法律条例一共有哪些,分别是什么

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此外还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第12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第5-8号、第10-13号、第15号

可见其层级差别也比较大,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有证监会的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还有证监会的临时通知,如果法律层级仅仅包括法律和法规,甚至包括规章,这些法律远远不能规范公司上市、增发等的操作,因此,还需要及时关注证监会网站的证监会令、公告等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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