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校园贷法律法规(与校园贷相关的法规政策有哪些)其他
1.与校园贷相关的法规政策有哪些
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 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该《通知》要求: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
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另一方面,为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2.校园贷犯什么罪
放款人可能涉及的罪名: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根据诈骗金额不等,刑期为三年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若在讨债时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该罪名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非法拘禁过程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若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刑法234条):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刑法232条: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强迫学生拍裸照、视频,上传至网络等公共空间进行传播,达到一定数量、次数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364-1,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这些裸照、视频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363-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胁迫欠债学生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偿还债务,则涉嫌强迫卖淫罪(刑法358,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罪名。
如果胁迫欠债学生与之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刑法236,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校园网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
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2、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3、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4、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5、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6、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
4.贷款双方校园贷可受法律保护吗
对于校园贷是好是坏,其利与弊,社会各界人士就各有看法,但是,无论如何,要想完全杜绝其危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国家对此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约束其进行,下面小编将就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在校园贷可受法律保护吗这一问题展开介绍。
根据国家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出借人和借款人贷款双方在校园贷可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双方借贷行为都为合法的前提下,双方的利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即便校园贷有诸多弊端,但是我们应该相信,经过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努力,它一定能朝正面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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