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法律法规石家庄(石家庄物业费收取标准)其他

贵州律师 2023-01-01 01:59

1.石家庄物业费收取标准

条例修订案》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不少物业小区普遍存在私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和物业安全的问题,《条例修订案》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

-业主可以承租车库、车位

省城小区停车难的现实,让市民对车位、车库的问题格外关注。《条例修订案》规定,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条例修订案》规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条例修订案》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停车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不尽责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修订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条例修订案》还明确,新建住宅物业要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规划、设计和建设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做他用。

-入住率5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

小区业委会“难产”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据悉,石市约9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条例修订案》规定,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5至13名委员单数组成。”《条例修订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等等

每月缴纳每平方米0.20元的物业费和每户3元的卫生费

但根据要求,物业是不允许收取卫生费的.

2.石家庄物业费收取标准

新标准把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划定为三个等级: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81至1.5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1至0.8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6至0.40元。

市区经改造后的老小区及未达到三级标准的小区将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执行。农村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当地物业部门根据市区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而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宾馆、独立别墅群、酒店公寓等非住宅项目提供公共性服务的,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仍按原来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新标准执行济南在2元左右吧。

3.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规定有哪些

很多人都不理解房子买了不住还要收取物业费,下面就石家庄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规定做一些详解。

空置房2009年6月18日,经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并于2009年11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比例的合法性分析一方面,通过对相关法条的梳理,无论是《物权法》等上位法,还是法律位阶与《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不分伯仲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用如何承担是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身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这一点,《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查程序的规定可以作为佐证。另一方面,石家庄市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存在分歧,涉嫌违反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

首先,《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从本条中,可以判断,物业服务费用的分摊原则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因此,确定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法定标准的考虑因素或评判因素只有一个即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相关性。其次,《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不完全履行义务属于不履行义务的范畴自然是应有之义。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恰恰违反了上位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

再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亦有类似规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这两种物业服务费用类似是依据房屋产权属性划分的,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直接关系,而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区分房屋产权属性,同一按照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涉嫌干涉正常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秩序,本应当由市场调节确定价格的非政策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公权力强制干预了,同时一般针对政策性住房的政府指导价面对的是政策性住房这一整体,并不区分房屋是否空置。因此,石家庄市条例这一规定有失公平。

最后,从物业服务费的性质看,物业服务费属于广义的公共基金的一种,属于权利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专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也就是说,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表面上是涉嫌侵犯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从根本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等于正常交费业主为空置房业主埋单。物业服务费的性质决定,其收取比例不能与供暖费的收取比例和方式混为一谈。

这一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刘明有详细阐述,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公共产品,不是针对某一个业主提供的专门服务。业主是否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实际使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成本,不产生任何影响。

物业服务的内容,是对住宅区内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只要一进场接手物业,无论住宅区内的入住率是多少,物业服务企业都要提供上述服务。

刘明认为,物业费用的去向,有一半是拿去维护设备、浇水、保洁,都是花在业主身上,空置房只交20%就等于把这个钱克扣了,物业的服务质量也必然会下降,最终吃亏的是大多数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并执行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也规定,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因这种政策规定引发实践中的诉讼纠纷时,业主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值得欣慰的一点是,石家庄市的条例这一规定设置了除外条款即“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除外条款遵从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

4.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规定有哪些

石家庄市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比例的合法性分析 一方面,通过对相关法条的梳理,无论是《物权法》等上位法,还是法律位阶与《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不分伯仲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用如何承担是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身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这一点,《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查程序的规定可以作为佐证。

另一方面,石家庄市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存在分歧,涉嫌违反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 首先,《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从本条中,可以判断,物业服务费用的分摊原则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因此,确定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法定标准的考虑因素或评判因素只有一个即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相关性。

其次,《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不完全履行义务属于不履行义务的范畴自然是应有之义。

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恰恰违反了上位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 再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亦有类似规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这两种物业服务费用类似是依据房屋产权属性划分的,与房屋是否空置并无直接关系,而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区分房屋产权属性,同一按照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涉嫌干涉正常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秩序,本应当由市场调节确定价格的非政策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被公权力强制干预了,同时一般针对政策性住房的政府指导价面对的是政策性住房这一整体,并不区分房屋是否空置。

因此,石家庄市条例这一规定有失公平。 最后,从物业服务费的性质看,物业服务费属于广义的公共基金的一种,属于权利所有权人的共有财产,专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

也就是说,石家庄市条例的这一规定,表面上是涉嫌侵犯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质上从根本上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等于正常交费业主为空置房业主埋单。

物业服务费的性质决定,其收取比例不能与供暖费的收取比例和方式混为一谈。 这一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刘明有详细阐述,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公共产品,不是针对某一个业主提供的专门服务。

业主是否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实际使用,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成本,不产生任何影响。物业服务的内容,是对住宅区内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只要一进场接手物业,无论住宅区内的入住率是多少,物业服务企业都要提供上述服务。 刘明认为,物业费用的去向,有一半是拿去维护设备、浇水、保洁,都是花在业主身上,空置房只交20%就等于把这个钱克扣了,物业的服务质量也必然会下降,最终吃亏的是大多数的业主。

5.石家庄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比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服务等级服务费标准电梯费标准浮动幅度(%)12层以上12层以下一级0.80.30.3510二级0.60.30.3510三级0.450.30.3510四级0.30.30.3510等外级0.150.30.3510一级 基础条件:住宅区封闭;有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有一定规模的园林景致;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措施;有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地。

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公示栏。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6.石家庄物业费的问题

有这个条例

但是你没有看后半句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这句很重要 也就是说 你没有告知物业公司你的房屋是否空置 物业公司对于空置房在之前和业主签的前期服务协议里注明了 相关规定的 就要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走

PS:现在的新小区的空置率很高 拿我这里来说 2005年到现在的平均空置率达到30%多 物业的成本一直在增高(平均收到75%左右才够本) 当地定20%的物业费 其实开发商或者相关单位要给物业公司一定的补贴 其实 你看的都是浮云 后面的才是重点

7.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

开发商逾期交房物业费怎么收?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开发商可以用物业费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相抵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时,提出免收业主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予以抵销.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债务可以转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究竟能否相抵?《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同意.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金,注意三点:

第一、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抵销;

第二、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业费,其余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以防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

8.小区收取物业费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确物业费应当收多少,而是规定了物业费要在物价管理范围内按照业主和物业签订的合同来规定,其物业公司的选定也是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扩展资料: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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