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 合法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此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裁判要旨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案情简介
一、1997年2月23日,原告向美琼之夫、熊伟浩和熊萍之父熊毅武请当时任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被告张凤霞见证并代书了遗嘱,遗嘱对其所有的现金、企业、房产等财产向各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进行了分配,并聘请张凤霞为终身法律顾问,指定张凤霞为遗嘱执行人。该遗嘱一式7份,全部由张凤霞保管,继承开始由张凤霞负责实施。1997年2月28日,熊毅武去世。
二、1997年3月1日和4月14日,张凤霞分别与熊萍、熊伟浩签订协议书。协议根据熊毅武的遗嘱主要约定以下事项:张凤霞要遵照遗嘱的规定办好各种手续;熊伟浩、熊萍聘请张凤霞担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维护熊伟浩、熊萍合法权益,全权委托张凤霞对继承的企业财产进行审计,保障熊伟浩、熊萍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兑现;律师应收遗嘱析产代理费按国家规定从遗产中扣除。因向美琼为精神病患者,其民事行为由熊伟浩代理。
三、1997年4月22日,张凤霞分别向向美琼、熊伟浩出具了正达律师事务所收到15万元、3万元律师遗嘱析产代理费的收款收据。但其所收到的18万元未交正达律师事务所。1997年4月7日,张凤霞向熊萍出具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称执行遗嘱全部费用已交清。张凤霞在庭审中承认实际收取了熊萍2万元现金,没有出具收据。1997年4月底,张凤霞按照熊毅武遗嘱将遗产全部分配完毕。张凤霞在1997年3至4月执行遗嘱期间共领取北方集团公司工资、补贴、顾问费等共计3048元,并报销了差旅费。
裁判结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凤霞与原告熊伟浩、熊萍以协议书的形式签订代理合同,其实质内容源于熊毅武生前遗嘱。张凤霞作为律师接受熊毅武生前嘱托担任其遗产执行人,应视为与熊毅武生前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张凤霞在执行遗嘱时从遗产中扣收代理费,不仅违背了立遗嘱人生前嘱托,使继承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且违反了律师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主张张凤霞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支持。张凤霞作为执业律师,理应知道我国法律对律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但在与各原告签订合同时,未按法律规定执业,有缔约上的过失,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因无效合同取得的20万元应予返还。原告熊萍主张返还4.9万元,但张凤霞只承认收取了2万元,因熊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熊萍关于张凤霞收取4.9万元代理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正达律师事务所1998年3月24日清产后即应视为依法解散,鉴于其收费一直采取所内统一开票,律师个人收取的办法,张凤霞又是本案争议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故返还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凤霞承担,各原告主张正达律师事务所所有合作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凤霞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向美琼等人要求确认熊毅武《生前遗嘱》无效,既不属于追还财产纠纷,也不属于侵权纠纷,应为继承纠纷;向美琼等人与张凤霞的纠纷,不属于返还财产纠纷,应为因代理费发生的纠纷,遂裁定继承纠纷移送不动产所在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现已审结);向美琼等人与张凤霞的代理费纠纷,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本案的诉讼即向美琼等人变更诉讼请求后重新提起的诉讼。
在二审期间,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熊萍自愿放弃对上诉人张凤霞的诉讼请求,并就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与张凤霞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张凤霞作为遗产执行人与部分遗产继承人就执行遗产相关事宜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均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权利。张凤霞作为熊毅武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熊毅武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应得到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熊伟浩、熊萍等人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一审判决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熊伟浩等人与张凤霞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熊伟浩等人虽主张与张凤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受张凤霞的误导,但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该协议是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故对其要求撤销或宣告两份委托代理协议无效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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