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公路建设相关规范有哪些)其他

律见 2022-12-18 20:33

1.云南省公路建设相关规范有哪些

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

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

部门或其安全监督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

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

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

指导工作。

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州(市)

、县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

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

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

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

当及时报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

行了不低于投标价

1

%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

(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

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

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六)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监督自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

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

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待符合条件后,申请人重新报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

从业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

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2.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对轻微违法、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违法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拘留等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数额的,处50元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一)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二)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三)机动车行驶时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四)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五)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未离开驾驶座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以及机动车在小巷、社区临时停放不妨碍通行的;(六)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八)其他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交通安全、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 行人翻越交通隔离设施,在车行道溜冰、使用滑板、坐卧、停留、嬉闹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违反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二)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三)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五)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六)未粘贴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七)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八)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七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行驶的;(三)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五)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七)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八)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违反规定通行的;(九)违反规定牵引机动车的;(十)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十一)违反规定在车身玻璃部位喷涂、粘贴广告和标识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十四)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十五)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十六)摩托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二)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七)不避让盲人的;(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九)不按规定驶入导向车道的。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一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车道的;(二)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三)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六)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七)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3.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三)未经批准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四)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查看、发送手机信息,观看影像资料、吸烟、赤足和穿拖鞋等行为的;

4.公路桥梁行业2017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以下简称新《桥规》)是根据《关于下达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6]439 号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对《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 041-2000)进行修订而成, 适用于各级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重点突出了技术的成熟性和先进性,规定了公路桥涵工程施工中应遵守的准则、技术要求以及对施工关键工序的控制原则,并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配套,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新《桥规》在原规范基础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扩大基础、承台与墩台,第20章 海洋环境桥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订后条文部分共 26 章。2 新《桥规》 增加了环氧涂层钢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辅助压浆、无粘结预应力和体外预应力、桩底后压浆、膜袋围堰、钢拱桥、斜腿刚构桥、拓宽改建梁桥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预制安装、钢索塔、矮塔斜拉桥、无背索斜拉桥、自锚式悬索桥、波形钢涵洞、涵洞接长、加筋土桥台等内容。

3 对混凝土工程,依据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标准,对原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调整:对水泥的含碱量提出了明确要求;集料的有关指标按方孔筛标准列出,原规范为圆孔筛;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标要求;对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增加了耐久性指标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作出了修改。4 对钢筋的机械连接、后张预应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桩、沉井、斜拉桥、悬索桥、钢桥、海洋环境桥梁施工相应技术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对桥涵工程施工场地的规划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机具设备和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水上作业、施工现场用电、起重吊装施工、防火、季节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区进行桥涵工程施工时的安全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对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以及对文物、古迹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予以规定。

5.云南省楚雄州高速公路路政是否有执法权

职权内的执法权当然有。

高速路政就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对公路使用者及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管理行为,也就是依照法律,法规,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公路法》第71条已经明确赋予了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在治理“公路三乱”的原则上,《公路法》的规定属于新规定,与国务院文件并无矛盾。二者即使有冲突之处,也因《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公路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该规范性文件,故应当按照《公路法》执行。

6.云南省昆明交通违章法律规定处理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7.云南省昆明市交通违章法律规定处理的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违法处理。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分局、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3、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信息的,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在获知违法信息后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前往分局、交警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第二步:到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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