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现状(资产证券化行业存在哪些问题)其他
1.资产证券化行业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近5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和发行总规模再上新台阶,资产证券化产品快速发展主要有证券化基础资产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不断创新、监管部门大力支持三方面原因,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
报道称,专家表示,截止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尽管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但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等方面仍存在制度不健全或有待改善的地方。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主要应从法律法规支持、信息披露两方面着眼,在法律法规上,应强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出售过程的合法属性,完善行业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资产证券化存续期突发风险事件情况,通过立法和法规政策的完善,强化已出售资产的破产隔离支持以及破产隔离的法律属性,从而减小行业发展风险。此外,在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机构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知识的中介机构的参与,由于监管不到位或行业发展过快,存在部分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尚未形成行业内统一标准,在对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情况。
希望资产证券化行业的问题可以早日被规范和解决。
2.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而且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到目前为止仅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
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 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 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近期,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些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来处理我国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
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总计 1.4万亿的不良贷款。
实践中,这四家公司在“债转股”的过程,积极综合运用出售、拍卖、招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更希望借助国外运行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能够剥离、加速处理不良贷款。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
最引人注目的是信托产品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已开始逐步兴起。
3.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 本文简介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从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分类、发展动力、银行动机、产品定价、发起主体和基础资产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统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和交易规则,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并注意控制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
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
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
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
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
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
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
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
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
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
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
4.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逐一阐述了涉及的五大具体法律问题: 1、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
虽然这里的债务融资有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然而真实销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 2、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 3、打散债权的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申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机构会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通过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真正做到"远离破产"。 4、打散债权的信用升级和评级。
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方式,经过升级后的资产支持的证券往往具有超过本身价值的信用级别,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定地位。 5、打散债权的证券化。
各国从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地位,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此类证券作出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5.资产证券化适用哪些法律
转来的,仅供参考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载体(SPV),即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二是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非银行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以上两类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SPT型的银行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如下法律法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
非银行类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适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6.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哪些问题
金融机构也常常忽视监管规则和风险因素,总是倾向于创造出新的规避管制的金融产品。
危机过后,美国对其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进行了系统反思,并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进,如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强化评级监管、简化产品设计、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资本计提要求等。目前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总体规模和影响较小,但随着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也应高度重视风险的防控。
要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简单、透明,防止过度证券化,要进一步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及时消除证券化业务中各类风险隐患。
7.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规定对证券之债在许多方面有特殊要求。
主要表现在: (1)证券券面所记载的债权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只有证券持有人才可以主张权利; (2)法律规定证券上指定了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形式,而证券上没有指定债权人(不特定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就不需要采用背书形式,仅仅只要求交付证券便可实现转让; (3)证券设定的债务人承担单方面的无条件的履行义务的行为。 债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而不追究证券来源的合法性。
如委托银行见到支票就要支付款项,而不追究该支票用于购买物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4)有价证券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用于抵押。如我国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在银行抵押贷款。
上述就是小编对“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问题进行的解答,财产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为证券券面所记载的债权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形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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