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顺序相关法律法规(第一顺序被执行人都有哪些)其他

杨律师 2022-12-11 03:38

1.第一顺序被执行人都有哪些

第一顺序被执行人,是指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并经债权人申请而应当首先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债务人,习惯称之为主债务人。

确认第一顺序被执行人的依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须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二是须由债权人申请。通常情况下,执行依据之生效法律文书中均确定了主债务人;而债权人一般也首先申请执行主债务人。

如果债权人未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则执行法院不得执行之。第一顺序被执行人可划分为七类: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首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三,对主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四,对主债务人的债务负有因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推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法定的互负连带责任的主体;六,前五类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七,主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

对于第一顺序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在个案的执行中,一般不会同时出现七个主体。执行法院裁定执行哪个主体,应由债权人选定申请,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执行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分先后顺序,依申请先执行哪个都可以。

二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前述七类被执行主体有保管、使用的过错或擅自处分之行为,造成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失或流失后果的,即发生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时,执行法院可在第一顺序执行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相关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一顺序被执行人都有哪些

第一顺序被执行人,是指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并经债权人申请而应当首先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债务人,习惯称之为主债务人。确认第一顺序被执行人的依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须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二是须由债权人申请。通常情况下,执行依据之生效法律文书中均确定了主债务人;而债权人一般也首先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未申请执行主债务人,则执行法院不得执行之。第一顺序被执行人可划分为七类:

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首先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三,对主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四,对主债务人的债务负有因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推定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法定的互负连带责任的主体;六,前五类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七,主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

对于第一顺序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在个案的执行中,一般不会同时出现七个主体。执行法院裁定执行哪个主体,应由债权人选定申请,如果债权人没有申请执行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分先后顺序,依申请先执行哪个都可以。

二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前述七类被执行主体有保管、使用的过错或擅自处分之行为,造成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失或流失后果的,即发生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竞合时,执行法院可在第一顺序执行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相关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执行有没有先后顺序

肯定是有顺序的,按照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执行(尤其是多起诉讼的执行)中,有非常大的影响,在执行时会各债权人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4.法院执行有没有先后顺序

法院执行有先后顺序的,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

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5.对于同一标的,两个案件执行顺序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

一、依你所述,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

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法院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

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6.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3、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4、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7.查封拍卖房屋多种性质债权受偿顺序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公司倒闭财产拍卖后偿还顺序最新法律规定

公司倒闭,进行破产程序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如果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对职工债权,可优先清偿,但对于普通债权,按查封顺序进行清偿。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9.保全优先获得偿还依据哪条法律规定

不能优先受偿。

享有优先受偿权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与是否财产保全无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该条文规定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无法执行。

对于优先受偿,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些债权具有就债务人总的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出于特定社会政策的考虑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此为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法定优先权的设置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据,不可随意滥设,否则即对其他债权人权益形成严重侵犯。既然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作为债权平等原则的一项例外,就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即享有法律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债权不应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该解释是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换言之,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尽管已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并无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否优先执行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长安网-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执行时能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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