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法律法规(网络经营食品有什么规定,目前有什么法律法规)其他
1.网络经营食品有什么规定,目前有什么法律法规
1、网络食品经营者要实名登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消费者受到侵害怎么办?
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4、对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处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在第六十二条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哪些法律义务
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
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1.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2. 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 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3.网络安全法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律法规是什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适应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保障网络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大举措。《网络安全法》全文共7章79条,包括总则、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网络安全法》有六个突出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法律在第六十二条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设定了哪些法律义务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这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 一是一般性义务。
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
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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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19-04-23 21:59:50浏览:79074次来源:律师365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如今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以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会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的条款也许会被废止,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外,小编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每个网络参与人的义务,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网络生活中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望大哥采纳 谢谢
6.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网络食品管理办法出台是什么
1日,市食药监局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这是本市首个针对网络食品交易 的管理办法。办法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分别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即日起至本月8日,市民可向市食药监局提出修改意见。 办法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网络外卖作了单独说明,并对其中的细节操作进行了规定。
如网络餐饮单位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志食品加工制作的时间和消费时限,送餐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穿着统一标志的制式工作服等。 记者注意到,“明厨亮灶”也从线下实体店被引入到网络外卖中。
办法草案中提出,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播出展示。 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办法草案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对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此外,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建立在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和台账,审查并记录经营品种、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消费投诉处理情况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法草案中,提出第三方平台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即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将把网络食品抽检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网络食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按照办法草案的规定,今后消费者可在网络订餐页面的显著位置查看餐饮提供者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联系方式、地址、营业 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等,这些信息将以文字、图片相结合的形式,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应承担什么行政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建立对整个食品市场繁荣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尽管发展迅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磋商的网络环境,并非卖方经营者。由于利用交易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各经营者资质、信誉往往良莠不齐,发生纠纷后,不可控因素增大,对消费者而言潜藏诸多风险。
因此,需要合理确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责任,切实保障网络购物中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了详细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的主要规定是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人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及时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时,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论是通过接到消费者举报投诉,还是通过监督检查,只要发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及时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就应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二)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加重情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可证。
(三)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利用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要远远超过消费者,同时,作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平台应当也有能力建立健全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身份、资质核实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义务及时制止和报告。
但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食品的经营者数量庞大,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提供者仅在两种情况下对消费者受损的合法权益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没有履行对人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义务;二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未及时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才与该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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