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条件其他

律师事务所 2022-09-28 15:45

集中采购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选择定点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定点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急需进行采购,并已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三)询价采购的条件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1.实行政府采购前已进行的项目的后续扩建工程;

2.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5.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6.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7.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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