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其他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代表人张*亨,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坚,**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燕,**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元,区长。委托代理人黄*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孔*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代表人邓*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欣,**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事实:2001年4月,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洲中村)准备在本案争议的土地上兴建文化室,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洲南村)对该土地的权属提出异议。2001年8月14日,洲中村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2001年12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南府复决[2001]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争议的土地在土改时期没有分配给农民,1962年体制改革时也没有分配给洲中村或洲南村,但该土地属于村内宅基地(空闲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争议的土地属于洲中村祠堂旧址的一部分,从1975年至2001年4月一直由洲中村管理使用,洲南村对此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四条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洲中村拥有争议的63.72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洲南村不服,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2年4月1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原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争议土地是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洲南村与洲中村因争议的土地发生权属纠纷后,协商不成,洲中村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经调解无效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有权对洲南村与洲中村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主体适格,执法程序合法。在土改和“三包四固定”期间,争议的土地并没有确权。1975年至2001年4月,洲中村在争议的土地上搭建猪舍、柴房、牛棚等简易建筑物,洲南村对洲中村长期使用争议的土地这一事实,从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洲南村与洲中村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申请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土地进行了勘察。在审理期间,本院组织三方当事人对争议土地进行了勘验。经勘验,争议土地的范围、地基方位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争议土地属洲中村祠堂旧址一部分相符合。洲南村诉称其一直在使用和管理争议的土地,争议土地属其所有,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府复决[2002]4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洲南村负担。上诉人洲南村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缺乏依据,对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的土地是洲中旧祠堂的一部分,洲中旧祠堂旧址根本没有延伸至争议的土地上。其次,根据丹灶镇国土分局提供的宅基地红线图,争议土地全部位于洲南村的范围内。最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称争议土地长期由洲中村使用,这完全不符合事实。到目前为止,争议土地上还有洲南村村民张*亨种的树。另外,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处理该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进行调解,但未进行调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本府所作出的南府复决[200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首先,经现场勘察和挖掘,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洲中祠堂旧址的一部分。其次,本案争议的土地自1974年以来,一直由洲中村实际管理和使用,洲南村在2001年4月前并无异议。再次,本案争议土地属于村内宅基地,应属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第四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认定争议土地属洲中村所有正确。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处理决定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洲中村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答辩意见。经审查,洲南村在二审中提供了一份丹灶镇新农村洲南宅基地红线图,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村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土地系村内宅基地,应属农民集体所有。另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洲南村与被上诉人洲中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附图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争议土地在历史上系洲中村祠堂旧址的一部分,且从1975年至2001年期间主要由洲中村的村民实际使用,洲南村在2001年之前亦未曾有异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依照从用地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本案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认给洲中村是合法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另外,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供的一份2001年10月17日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调解会记录可以证明,在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政府和国土部门曾召集争议双方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了调解,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洲南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应确认为其所有,故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共2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杨*芸审判员麦*兴代理审判员周-刚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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