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院的机构职责以及办案程序有哪些劳动纠纷

长春律师 2021-12-13 13:50

劳动仲裁院的机构职责以及办案程序有哪些

一、机构职责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办案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仲裁委书面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2、申请书副本送达: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答辩: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十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

4、答辩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在收到答辩书后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5、通知开庭: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6、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当事人最后意见、庭上调解。

7、结案:主要的三种结案形式有和解后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庭调解成功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调解无效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8、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权限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简单介绍,我们了解到劳动仲裁院的职责也就是解决劳动纠纷,并且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解决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另外律聊网小编还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劳动仲裁的仲裁权限和仲裁时效,这是需要值得注意的。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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