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劳动纠纷
1.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扩展资料: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
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2.我国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6、《失业保险条例》
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3、《工伤保险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四、部门规章
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55、《最低工资规定》
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57、《集体合同规定》
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司法解释
9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等
3.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
5.关于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太多了。无法一一赘述,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主要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培训与考核
劳动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与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工人考核条例
安全生产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6.我国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保障新法律体系包括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3、《失业保险条例》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8、《工伤保险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扩展资料:
劳动者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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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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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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