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啥没被民法典吸收劳动纠纷
一、法律分类
从纵向上把法律分了一下等级和地位。这里说说法律的分类,从横向上给法律做一个定位,其实上篇也已经大概说了下。有了横坐标和纵坐标,基本上每部法律就都有一个定位了。各归各位,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不同的法律到底互相之间有什么关系。
法律可以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大的程序法一共有三部,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应的就是三大类法律,分别是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当然,各类组织法中也有选举或者任命程序,这种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二为一的做法,在法律中也是蛮常见的。
小的程序法就更多了,比如企业注册的程序、商标注册的程序、申请居住证积分的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等等,这些也是程序法的组成部分。
我国把商事法律也归类到了民事当中,因此,严格来说,我们的民事法律其实是民商事法律。
其实大多数法律都不会是很纯粹的属于上述三大类法律中的某一类。由于我国是行政主导的管理体制,因此,行政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类别,而且很多民事法律当中也包含了大量行政法律的内容。在很多行政法律规定中又包含了刑事法律的一些规定。
我们可以经常在法律中看到,“违反本法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类表述。这就是法律中的刑事法律内容。而规定需要被责令改正、罚款、没收、吊销资质和执照等等这类处罚的,就是行政法律的处罚规定。当然,行政机关不仅仅有处罚权,还有其他的权限,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这类涉及到刑事法律的内容和行政法律的内容也会在一些民事法律中出现。
二、劳动合同法属于什么法律
从内容构成上说,劳动合同法中的主要内容是民事法律,但是后面也涉及到行政法律,但是总体上应当归类于民事法律。这和现行的合同法类似。合同法归类在民事法律,但是其中有相当部分内容是涉及到行政和刑事的。
有种观点说,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这个观点不知道源出哪里,只说是某位专家说的,我也不知道这位专家是谁,因为没看到名字。但是这个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社会法本身的定位就是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法律是社会法?除了劳动合同法,社会法还有哪些?与民法的区别和分工是什么?万一发生纠纷,依据什么程序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有人有答案的,麻烦请告诉我。
劳动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如果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一般也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原则处理。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运用规则。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或者说法律渊源就是合同法。
现在合同法被民法典吸收了,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被吸收。这也是有部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不是民法的主要理由。但是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属于民事法律,但是没有被民法典吸收的法律,仅仅就我浅薄的法律知识范围内大概就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等。这些法律主要涉及财产权和侵权责任。
三、劳动合同法到底特殊在哪里
合同法被民法典吸收并不是简单合并,而是有所修改。在原来的合同法的分则中,一共列举了15种合同,而民法典的合同编则列举了19种合同。尽管多出来了4种合同,也没有把劳动合同一起吸收进去。这就让不少人产生了错觉,认为劳动合同法很特殊。
这就要回到上篇文章提到的观点,把法律放在整个体系里才看得明白。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特殊,但是的确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有所区别。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是劳动合同法从立法背景来说,恰恰要避免这一点。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说清楚了“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看明白没有,劳动合同法就是偏向于劳动者的。在这一点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异曲同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有规定了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却没有规定经营者权利和消费者义务。这就是告诉你,这部法律就是“拉偏架”的。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平等了,那么只需要有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就足以调整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产生的任何纠纷了。
一般来说,凡是属于“拉偏架”的法律,在举证责任中都会设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行政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都有类似规定。而这几部法律都是公认的“拉偏架”的法律。
正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这个特性,才使得无法被民法典的合同编吸收。但是比较有趣的是,现在还真有这么一批人心心念念要让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与合同法等同起来。但是真的等同了,就有可能被合同编吸收了。那么,还有你们劳动法专家什么事?还有劳动仲裁什么事?还有劳动监察什么事?
按照现在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基本思路,如果劳动合同法被民法典吸收,那么劳动合同违法的执法权也会被合同违法的执法部门吸收。合同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所以,对于劳动法的专家们来说,还是好好珍惜这个不平等地位带来的特殊性,要不然真没你们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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