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劳动纠纷

赵律师 2021-12-13 13:50

1.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使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条款有哪些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36条,涉及劳动争议案件诸多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将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条款就是一大新亮点。

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

而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异议纠纷等则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对于劳动者普遍关注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给予补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很有必要。而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征求意见稿一公布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本刊接到的来电中,读者在对一些条款拍手称好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和异议,我们将主要问题罗列如下,欢迎更多读者参与本刊和东广、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共同主办的讨论,发表你的意见。

条款: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疑问:现有《劳动法》是十年前制订的,用工主体资格规定较窄。而现在的经营主体多元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经营主体,在这些机构工作的人员如何保护?

条款: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疑问:如果将个体工匠、建筑施工包工头等的雇佣列为个人雇佣,广大民工的利益如何保护?企业主恶意个人雇佣,是否为规避劳动法提供了可乘之机?

条款: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可以接受服务的单位为第三人。

疑问:现在有很多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方式规避劳动关系,是否应考虑加重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条款: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业务培训等提高劳动者技能的事项、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退赔培训费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疑问:如果劳动者已完成了大部分的服务期合同约定,是否还要退赔全部培训费,这样是否公平?

条款: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前款情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如果经济补偿金只按照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那1996年前的商调前的工龄是否不算?

条款: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双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劳动纠纷的相关法律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劳动纠纷的相关法律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1、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3、工伤待遇配套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4)、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1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社会保险配套法规(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5、劳动关系争议配套法规(1)、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5)、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6、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配套法规(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5)、人事争议处理规定;(6)、企业职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7)、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5.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几个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6.劳动纠纷需要用到哪些法律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工伤待遇配套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1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社会保险配套法规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5、劳动关系争议配套法规 (1)、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5)、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6、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配套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5)、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6)、企业职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7)、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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