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什么)劳动纠纷
1.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什么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2.2016最新劳动法律法规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劳动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
6.关于劳动法,对劳动着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为此,各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充分的制度保证;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3年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已达8936万人,占全国非农就业人数的2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2/3以上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个体私营企业雇员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低。全国私营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0%。即使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有的缺少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及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有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生死合同”条款。二是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一般雇员工资,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使多数雇员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只得加班加点。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较差。许多私营企业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卫生设施远不具备,雇员劳动环境条件相当恶劣,雇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四是企业普遍没有工会,雇员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会入会率不到30%。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业主并不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许多私营企业不给雇员办任何保险。
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通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各级工会、妇联的积极努力,上述现象近年来有一定程度改观,但总体上看仍未根本好转。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做到:
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资关系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已是我国一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各级政府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劳资关系处理机制,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冲突激化。
二是完善政策法规,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提供制度保证。我国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是中小企业,雇工的特点是,人数少、人员分散、就业方式灵活、流动性大、文化技能较低等。要针对上述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组织、雇工权益保护和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是严格劳动执法,建立健全规范的劳资关系。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雇工行为。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公平、明确、具体和透明。私营企业必须建立工会和妇联组织。企业必须为其开展正常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业主不得插手和干预工会妇联活动。
四是加强劳动关系督查,坚决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劳资关系监管力度,督促私营个体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与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者,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劳动争议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劳资关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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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工作两个月被欠薪9200元
拖欠劳动报酬!不签劳动合同!!更不缴纳社保!!!《劳动报》记者前往调查,老板不但拒不配合,还在电话里对记者肆意谩骂侮辱!近日,这起由《劳动报》报道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件,受到全网关注。事件回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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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有以下七点,分别是: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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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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