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法律法规(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劳动纠纷
1.重庆市最新劳动法有什么新内容
接上: 10.关键词:内部制度 职工有权参与修改企业“霸王规章”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单位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这里说的是“讨论”而不是“通过”,“协商”而不是“协商一致”,这条规定使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了更大的权力空间。
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时应该注意: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定性定量;规章制度要体现以人为本,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要人性化管理;用词术语应当规范。 公示的形式包括:印制成员工手册请员工签字、在内部醒目的地方公开张贴、在内刊刊登、在内部网公示等。
单位如果没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的制度,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11.关键词: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新法”首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这是社会最关注的条款。
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职业预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铁饭碗”。 12.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要签订2年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得少于两年。 解读:“新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定非常严格,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如果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就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用人单位一样了。
并且,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13.关键词:加班时间 加班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就视为加班,企业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一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超过这一规定,即使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也是不合理的。 14.关键词:终止劳动合同 没缴社保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15.关键词:违约金额 索赔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
解读:“新法”最明显的变化是违约金的总额受到限制,比如单位为某员工提供的培训费是50万元,以前可以约定500万,但今后就只能设50万违约金。而且,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这两年内单位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不补偿可不保密”。
16.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单位也须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读:凡是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不封顶。 17.关键词:裁员 裁员20人以上需向工会说明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
2.劳动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 劳动(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聘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续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以及用人单位与接收的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 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
3.求最近几年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庆的地方性法规及
2013年颁布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0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3-11-2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1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09-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0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06-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05-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5-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04-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0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3-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01-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1-0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机构名单2014年度》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4.什么是重庆民主法制15条 求名词解释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有关问题的决定》 【民主法治15条】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我市直辖以来,历届市委按照中央决策,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要求,认真实施宪法和法律,全面落实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着力推动科学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中共重庆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决定,总结和深化我市民主法治的具体实践,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建设充满活力、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直辖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健全群众意见顺畅表达、及时办理机制。
各级党政干部要坚持开展“大下访”、“三进三同”、“结穷亲”等活动,落实基层党组织“三项制度”。区县每天要有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约访群众;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即时接待群众;村(社区)干部要上门走访群众。
各级干部下基层,要主动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群众的具体困难。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阅批群众来信,当发生敏感问题或重大事件时,要与群众直接对话。
要落实群众工作日制度,开通区县长和市级部门负责人公开电话、电子信箱,拓宽群众意见表达渠道。市、区县群众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分析社情民意,研究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在干部选拔考核上健全民意测评机制。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将组织考核、干部评价和群众意见相结合,按照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的要求认真选拔,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完善市级部门、区县、乡镇领导班子工作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民意测评机制,加大民生实绩考核力度,扩大群众参与面。民意测评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确属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予免职。
三、完善重大决策程序,使各项决策民主化、法制化。坚持重大事项常委会集体决策。
市和区县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时,要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暑期谈心会”、“双月座谈会”、“市领导联系党外干部”等制度。
重视工、青、妇、科协等群众团体和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要举行听证会,并公开听证代表名单、听证过程。听证参与者要具有代表性并有其平等和充分辩论的机会。
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搭建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直通车”。
各级政府要依法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市、区县政府政务信息电子网络的公开平台,要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审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对群众关切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客观、公正、全面报道。
加强网络管理,防止利用网络恶意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五、完善基层自治制度,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实行村(居)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直选。
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全市村(居)“两委”要按照“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的要求,利用公开栏、广播、会议等形式,深入推进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公开。
要及时公开低保、合作医疗、社会救助、征地补偿、扶贫资金、救灾专款、涉农补贴、社会抚养费、集体财务收支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村(居)“两委”班子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利益的,村(居)党员大会或村(居)民会议有权依法依规罢免。
要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厂(院、校)务公开,重点公开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公用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内容。发挥好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时调处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为全市人民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市委支持人大和政府将“五个重庆”建设、“民生十条”、“共富十二条”等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实践成果适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支持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和完善促进发展、保护环境、传承民族文化的条例。凡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采纳情况。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七、有效实施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区县人大可加开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有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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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在线咨询
一、劳动法咨询热线简介劳动法咨询热线是专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咨询服务的热线电话,其号码为12345。该热线电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咨询服务,以帮助劳动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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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担保违反劳动法吗
员工提供担保违反劳动法吗1、大多数公司对于出纳都会要求提供担保,可以说是潜规则;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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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旷工一天处罚多少
劳动法旷工一天处罚多少我国劳动法对旷工一天罚多少钱是没有规定的,要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而定,一般的处罚是扣发当天的工资,如果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可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20%的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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