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首违不罚推行原则金融保险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税务首违不罚推行原则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中指出,在税务领域推广“首违不罚”制度,同时要求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什么是税务“首违不罚”制度呢?
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免予处罚。
这里的“罚”,指的是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属于刑政处罚的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同时,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
对于一年内多次违法且每次违法行为不同是否适合“首违”,这个需要等税务总局具体的文件。
其实早在去年8月1日,《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就规定,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等18项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制度,是创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议企业还是要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漏税行为。
涉及法律法规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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