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杭州律师 2021-12-13 13:50

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劳动者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被挂靠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武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在生产经营中的一个现象??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运营的方便,营运人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名义进行运营。车辆挂靠可能会为车辆运营人带来一些便利,如公司可以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营运事宜等。但是也会出现不少问题,比如本案中,在车辆挂靠期间,挂靠者或者挂靠者的雇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乃至伤残后,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被挂靠的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权益,将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工伤职工同等的保护。

  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包括鉴定费等,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也就是说,兰某是可以要求被挂靠的单位,及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第三,被挂靠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进行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挂靠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也就是兰某的雇主漆某进行追偿。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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