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不承诺偿还垫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能否追偿?交通事故
【案情】
【评析】
有观点认为,尤某拒绝签字,即表明其不认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垫资行为,故承诺书对尤某不生效力。其与韩某的家人私下和解,进一步说明尤某是在自力负担赔偿责任而与救助基金无关,因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无权向尤某追偿。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可见,救助基金是一项秉持人本原则,与交强险制度相得益彰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不能获得交强险或从加害人处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先行获得抢救或适当补偿,充分显示了立法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人文关怀。因此,救助基金制度具有公益性,也带有强制性,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都应当先行垫付。
本案中,肇事拖拉机未依法参加交强险,符合法定救助条件,为保障受害人韩某的合法权益,救助基金是否垫付并不取决于加害人尤某同意与否,而是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即便尤某不同意,救助基金管理人也应当依法垫付,垫付后追偿权的取得当然也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而非加害人的承诺。所以不论加害人同意与否,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都应当先行垫付,然后依法向加害人追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特点
(2)投资基金不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避免了投融资双方利益失衡,融资方资产流失及丧失控股权等弊端。外国直接投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
-
券商、基金设境外经营机构新规:禁止从事与金融无关业务
随着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规则体系也在持续搭建。5月4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
-
车祸致工伤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
职工王先生两个月前因在下夜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李某逃逸至今下落不明,导致他无法向李某索赔。他听朋友说,《社会保险法》第42条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 女友收50万彩礼后出轨前男友 高额彩礼难追回11-10
- 很多被拐孩子和亲生父母已无感情10-30
- 男子在同一小区找了5个“媳妇”10-30
- 一方不同意,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一些什么10-21
- 夫妻已经分居两年能自动离婚吗10-21
- 一般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申请10-21
- 齐藤慎二涉车上性侵女子被捕! 女星妻子为夫发声10-07
- 年轻人整顿婚礼:放个短片就干饭10-05
- 离婚三样东西归女方10-04
- 遗嘱咨询立遗嘱找什么律师10-04
- 老人留下7份遗嘱为何6份都无效09-22
- 法妞问答:妻子同意三个人一起活动怎么办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