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侵权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交通事故
一、哪些医疗侵权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侵权责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证据采信,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有用的。这里的有用指的是能否被法庭采纳,作为最后判案的依据。也就是证据采信问题,法庭对证据采信的原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问题,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医方对患方证据保全要求不予配合,或者医方自身对证据保全措施不当,也可能影响到病历资料证据的采信问题。应该复印或者封存,但没有复印给患方或者封存,医方以后向法庭提供,可能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而不被采纳。按照规定病历书写要及时、完整和规范。还有所谓的真实、客观和准确,实际上是一回事,即所谓的真实性问题,这是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只要在前面提到的“及时、完整和规范”没有问题,从法律角度上看就不存在伪造问题,哪怕确实存在不“真实、客观和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中关键是“及时”,“及时”事实上与“原始”相关。也就是说在规定时间完成之前可以修改,完成之后就不应该再改动,就是保持书写的“原始性”。医方规避医疗损害赔偿风险最好的措施之一,当然是在保持病历原始性的同时,在形式和内容上做到完整和规范。但事实上要做到既原始、又完整和规范是一个艰巨的任务,最低要求就是做到“原始性”和形式上的“完整性”。当然这个“原始性”也还是法律意义上,并非客观意义上的,即真的对所谓的原始病历动了手脚,患方没有证据证明,仍然还是“原始”的。极而言之,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就是患方无法证明不是原始的和形式上不完整的病历就是真实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医疗过错的推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项就是针对病历资料是否是“原始”的而规定的,所谓“伪造”就是对原始病历的改动或者替代。
“篡改”是对“原始”病历的改动,涂改、添加,主要是指在原件上进行改动,“销毁”是“原件”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貌似原件的“原件”。“销毁”同时对法庭而言也是“隐匿”,也是“拒绝提供”。
二、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步骤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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