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离婚后债务仍需共担婚姻家庭
胡某与程某本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分两次向张某借款共计130000元,并于2016年6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张某多次催要,胡某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张某遂起诉要求胡某与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程某辩称,胡某向张某借款系个人行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应由程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因程某与胡某已于2015年底分居生活,2017年2月9日协议离婚。胡某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未用于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胡某所欠原告张某借款130000元,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依法予以确认。由于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张某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故依法不予支持。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予以清偿,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胡某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胡某与程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张某知道该约定的,因此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胡某与程某应当共同偿还。据此,法院判决胡某与程某共同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30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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