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女方可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多少婚姻家庭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李二狗与刘二萌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李木。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

自2018年11月后,李二狗随刘二萌居住生活。2020年10月,李二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李二狗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刘二萌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刘二萌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分割财产,另外要求给与其家务劳动补偿16万元。

就家务劳动补偿款,最后法院判决为补偿5万元。

法律规定 关于家务劳动的补偿制度,在《民法典》之前,《婚姻法》第四十条就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如今《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两者相比,我们可知《民法典》中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删除了以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夫妻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因此在《婚姻法》实施近20年期间,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遍偏低。致使很多负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注意这里的一方并非单指女性,虽然一般来说负担家务劳动较多的通常为女性。 法院判决补偿金额时考虑的因素

笔者检索上海地区与此相关的案例,法院判决补偿的金额也大都是在5万元这个数额上下,总之基本上是在10万元以下。当然也有在10万元以上的,那是因为这个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被写进了《离婚协议》里,法院依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判决。

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法院裁定给与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的多少与下列因素相关: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

(2)当事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共同财产状况

(3)一方付出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

(4)离婚后双方的就业及收入能力

(5)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经济的发展

很多人说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太低,为你做牛做马操持这个家十来年,到头来不如一个保姆一年的工资。这样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因为这笔钱是给负担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补偿,而且这个补偿是在夫妻分了共有财产之后的补偿,是夫妻一方从个人财产中支付的,因此负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不能简单与保姆划等号。可以根据当地家政或者保姆一个月的工资进行参考测算,不然这个家务劳动补偿更多的是一个心理抚慰性质的存在。尤其是对于那些全职妈妈,因为她们为家牺牲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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