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配件中贴有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环境保护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明确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字面意思理解,首先可以排除(三)、(四)、(五)和(六),(七)是兜底条款,暂按不表,(一)和 (二)规制的是同一种行为,区别为商标相同还是近似,举重以明轻,假设上述在产品外露配件上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则可不必考虑(二),因此,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要看其是否违反(一)的规定便可大致得出结论。
因为商标相同是个假设前提,因此唯一需要确认的是对“同一种商品”的理解。如果仅仅从该配件来看,确实是同一种商品无疑,但是,该配件往往只是成品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成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服装为例,假如某款运动服的拉链为“YKK”品牌,而服装成品为“飞鸟”品牌或无品牌,相关消费者在服装店选购的是运动服而非拉链,因此,拉链是何种品牌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其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该配件通常为成品制造者对外采购所得,并非自己直接制造,因此,在配件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由配件制造者实施的,如果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也应当是配件的制造者,而非成品制造者。
但是也有例外,假如该配件为成品制造者自制、委托加工、或参与制造的,那么成品制造者同时也是配件的实际制造者,这种情况下,显然是构成侵权的。
综上所述,虽然外露的产品配件中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配件,但成品制造者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商标侵权,实际的侵权者应当是配件制造者。
但是,如果该配件为成品制造者主导或参与制造,那么其实际上同时兼具了成品和配件制造者的双重身份,作为配件的制造者之一,当然构成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广大制造型企业在产品供应链管理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无论产品配件为自制、委托加工、参与制造还是对外采购的,产品配件中都尽量不要出现他人的商标,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标侵权纠纷发生的几率;
第二,如果按照行业惯例,个别配件中必须出现他人商标,则应当确认其来源合法,或通过合理设置采购合同条款,约定由配件供应方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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