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遭遇了商标侵权又该怎么办?环境保护

德阳律师 2021-12-17 17:16

 

案情简介

  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自2010年开播以来,收视率一直颇高,但是2013年却被温州人金阿欢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金阿欢认为江苏电视台侵犯了其于2009年申请注册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等。

  2014年9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判决江苏卫视频道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公司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了再审。

  2016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驳回金阿欢诉求。至此,跨度达三年之久的“非诚勿扰”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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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真是一波三折啊,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个案件的判决完全相反,原因是什么?

 这个案件的事实情况非常清楚,争议主要在于对法律的理解,我们中文博大精深,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就会有不同的理解,而法律又不可能规定得非常细致,这时候就需要法官对法律进行阐释,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理解存在差异也就导致了判决的不一致。

 回到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多大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对此广东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非诚勿扰》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江苏电视台的行为并未损害金阿欢的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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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方面的案件感觉挺多的,像王老吉、稻香村等等,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呢?

 大家的商标意识越来越强,商标是用来区别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没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是不享有商标专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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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应该怎么注册呢?

商标的注册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这个申请可以自行提出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提出,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而后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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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被注册呢?

 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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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注册之后就可以任意使用了吗?有没有限制?

 当然是有限制的,我们注册商标有一个被核准使用的范围,必须在该范围内使用,其实江苏电视台在做《非诚勿扰》这档节目之前也是做了工作的,2010年江苏卫视与华谊公司签订了“非诚勿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是许可的商标是第41类,指定使用服务:组织表演、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而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是第45类,指定使用服务: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如果华谊公司当时一起把45类给注册了,就这场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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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41类、45类是什么标准?

       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中国现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参照标准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这个区分表是基于尼斯协定中采用的国际分类也叫尼斯分类编辑制定,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前面提到的41类和45类都是属于服务项目的,我们法律服务也是第45类,日常用的化妆品、牙膏是属于第3类等等,每一个大类都包含了若干个群组,商标局是以类似群组作为确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基本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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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是不是包含的类别越多越安全?能不能把45类全注册了?

确实有企业把45类全注册了,比如中兴通讯,在多个类别进行注册其实是一种商标防御注册,就是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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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全类注册有这么多优点,那有什么缺点吗?

       当然也是有的,一个企业需要注册的商标往往有多个,比如宝洁公司每款洗发水都有单独的商标,如果每个商标都进行全类注册,成本也是比较高的;再者注册的商标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撤销。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商标注册选择商标或服务对应的类别以及相关联的几个类别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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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过程还有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吗?

刚才我们讨论了商标防御注册,另外还有一种方法,叫联合商标,就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比如说我们从小喝的“娃哈哈”,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不仅注册了“娃哈哈”,还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哈娃哈、哈娃娃等等,另外还对娃哈哈的拼音、声音进行注册,这是非常典型的联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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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以下7种行为都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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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商标侵权,可以怎么做?

 首先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进行罚款。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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