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环境保护

石家庄律师 2021-12-13 13:50

摄影作品是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的一种艺术作品。这里的再现不是简单地复制,而是包含有作者的创作,即作者根据其不同构思,摄取最能表现某一物品特点的合理布局,以突出地表现作者的思想。作品一经产生,著作权随之确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笔者近几年代理了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调查发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而案情的发展也因摄影事业的繁荣而呈现出复杂的态势。最早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多是作为作者的个人出于艺术保护的目的起诉,被告多是刊登摄影作品的报刊、杂志。随着摄影行业日渐走上产业化道路,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起诉追究侵权者损害赔偿责任的,除个人作者以外,还有了以摄影作品经营为产业的公司,笔者代理的**美好景象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以图片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而侵权者成分复杂,既有个体经营者、小企业,也有著名媒体、知名企业;侵权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有将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的,有作为企业标志使用的,有用于电视广告的,还有用于网站广告的,而平面媒体中侵权现象更为比比皆是,很多报纸几乎每期上都有侵权使用的摄影作品,侵权之肆无忌惮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二、侵权行为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就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分为径行侵权和违约侵权,现时大行其道的就是径行侵权,径行侵权是指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径自对著作权实施侵害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呢?要从以下四个要件考虑:第一、是否存在侵害著作权行为的客体,即著作权人所创作的作品;第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其中一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的允许,另一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其中也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第三、是否存在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因著作权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造成著作权人人格、名誉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第四、侵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主观上出于恶意而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未尽审查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以上四个要件具备,就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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