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产品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竞合环境保护

武汉律师 2021-12-13 13:50

2001年上半年,栗-明经同事介绍与詹-林相识并恋爱。为结婚需要,栗-明决定将家里的住房进行装修,遂找到**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2002年1月上旬,装修结束,双方结算装修款2.49万元。2002年2月初,栗-明与詹-林在新装修的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从2002年4月份开始,粟-明开始出现头晕、恶心、全身乏力等症状,其母亲也出现了类似症状,并伴有头发大量脱落的现象。后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粟-明和母亲均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该病离白血病仅一步之遥,终身难以治愈。2002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室内挥发性有机气体严重超标,其中甲醛超标21倍。与**华彩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协商无效后,栗-明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7.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判决结果】

2003年7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室内装修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规则。该装修工程是包工包料的,原告住房装修中的材料是由被告公司负责购买的。原告初步证明了其患上血液病是住房内空气污染所致的可能性,而被告公司不能举出有利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一家在新房装修后仅10天左右就匆匆入住,没让新房在一段合理期间内通风、通气,原告也有过错,应自己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65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评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居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消费者对家装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由于建材、装修装饰行业透明度不高,有些所谓的“业内专家”可以利用其掌控的发言权为劣质建材、残次装修铺路,以保持整个行业的高额利润。随之而来的家装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案是国内首起因家装污染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社会影响很大。本案的处理首先面临着案件的定性问题,是定为产品侵权责任案件,还是定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两种定性是竞合的关系,还是互相排斥的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该案的两种定性是竞合的关系。案件的定性决定了受害人权利的救济途径。两种救济途径在受害人权益保护力度上是有差异的。受害人在选择权利救济途径的时候一定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

由于家装污染侵权的隐蔽性,受害人在举证时不可能证明家装污染是引发自身损害的唯一原因,只能举证家装污染可能是引起自身损害的原因,不可能完全排除其他原因的作用力。受害人的举证无法达到产品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如果选择产品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采用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正好解决了受害人举证的困难。受害人本着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选择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是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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