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辐射未超过限值,相邻的铁路企业免责环境保护

王律师 2021-12-13 13:50

【裁判要旨】

村民住宅与电气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相邻,列车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污染客观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关于《铁路边界噪声值及其测量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行车噪声及电磁辐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未达到损害赔偿的程度,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本案一审案号为:(2008)西铁民初字第47号

本案二审案号为:(2009)西铁中民终字第13号

【案情】

原告张*成。

被告西安铁路局。

被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张*成诉称:2005年12月起,三被告在与原告住宅相邻的土地上修筑铁路路基,三被告为了省钱,路基与原告住宅距离7米,且将大桥路基抬高两米多,使原告住宅处于低洼,又无防水措施,每逢下雨,大水从桥上全部流入原告住宅,使原告11间房屋地基下沉出现裂缝,墙体松动,成为危房,由于被告在施工中堆土,致使原告住宅被盗。通车后,列车行驶产生的震动噪声很大,达到60分贝,再加上电气化铁路电磁波干扰,致使原告的手机和电视机无法正常使用,铁路路基又影响其采光,使原告及家人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痛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52000余元。

被告西安铁路局辩称:西安铁路北环线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均是按照国家设计方案实施,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关于《铁路边界噪声值及其测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北环线铁路行车噪声和电磁辐射并未超出国家规定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标准;其次,原告称铁路路基与其住宅距离7米与事实不符,经过实际测量,铁路路基距原告住宅最近的直线距离在12米以上,符合国务院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相关规定;第三,被告西安铁路局作为相邻关系的一方,在铁路建设施工及开行列车过程中,对相邻原告的住宅没有造成排水、采光等方面的妨害,其与原告住宅房屋受损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其在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及所属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是“组织用地所属县(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宣传、动员,统筹安排征地拆迁工作,负责为被拆迁户划定新宅基地,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快速、高效开展征地和拆迁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此,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于2006年11月21日与原告所在的秦都区马泉镇大泉村村委会专门签订了《大泉村排水工程协议书》,由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29000元,用于整修因施工损坏的原排水沟渠,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大泉村村委会负责施工,兼顾铁路路基西侧与原告相邻的排水设施的修复,并由大泉村村委会对施工及质量负责,同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保证铁路施工的正常进行。因此,与铁路路基西侧相邻的大泉村三、四组排水问题早已得到解决。

被告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相邻关系,不是适格被告;其将该处土地征用完毕后交于施工方进行施工,该纠纷与其无关。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构成相邻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其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是完全依据该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施工,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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