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侵权案败诉,明星名誉权遭到侵犯如何处理环境保护

云南律师 2021-12-13 13:50

明星名誉权遭到侵犯如何处理

看是否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二是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事件经过】

2015年4月20日,卓-伟在其微博上分享“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

原告汪-峰认为,卓-伟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自己的人格和形象,误导社会公众对汪-峰的评价,已经严重侵犯了名誉权,因此要求卓-伟删除涉诉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名誉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汪-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汪-峰不服,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11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卓-伟不构成对汪-峰的侮辱及诽谤,驳回汪-峰上诉。

【法律解读】

对于“赌博”的依据,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汪-峰虽辩称其在我国境内并未参加过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并不否认在境外参加过赌博娱乐活动,卓-伟依靠公共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将其主观对汪-峰行为的认知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应认定该行为并非毫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而是个人根据其所知的事实发表的主观评论。

另外,针对标题中的“赌坛先锋”,法院认为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标题所展示、传达给公众的内容相对有限,而涉案微博的内容及相关链接页面中并未有与“赌坛先锋”相关的论述,仅仅依标题中的词语难以认定构成诽谤。至于汪-峰方面提到的“诽谤”,法院称从客观而言,“赌坛先锋”一词通常应视为对人的非正面评价,但在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将侮辱等同于适用贬低性词汇,而应区分公众可接受范围内的评论与恶意侮辱的合理界限。

第三方律师分析:公众人物应承担更多容忍义务

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记者试图联系汪-峰方面,但其经纪人听记者表明身份后挂断电话,再不接听;卓-伟则表示汪-峰从未私下联系自己。

网络上,一些网友也对该案件展开激烈讨论,有网友认为卓-伟作为媒体不应该用“赌坛先锋”来形容汪-峰,也有网友认为汪-峰太敏感,对外界评论的容忍度太低。

那么,明星该如何维护名誉权呢?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张*辉。

张律师认为,汪-峰侵权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大的问题。他指出,因写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二是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赌坛先锋’的表述虽有不妥之处,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存在。”张律师受访时指出,对于公众人物来讲,要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如此表述恐怕还谈不上侮辱,因此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提到明星与普通人维护名誉权的区别,张律师称两者虽然没有很大区别,但法律界普遍认为,前者的保护程度要低于后者,“因为公众人物平常总是受到媒体关注,更容易通过媒体获益。同时,公众人物也有更多的机会和优势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从而减少对其名誉的负面影响”。

延伸阅读
  • 饭圈女孩倒卖明星航班信息被判刑

    据报道,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其中5人是在校大学生,平均年龄不到24岁。这些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明星的身份证号码、航班信息、酒店入住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在微信群

  •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焦点解答

    [焦点说法]如果明星对代言的伪劣产品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明知产品不符合规定,但仍然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此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律师提醒]明星在拍摄广告时表演的成分居多,消

  • 虚假广告案例 明星代言害人不浅

    工商局点评:如果相关违法广告确认是明星代言的,那么他不仅要将代言广告获得的广告费如数上交,还要向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获得的收入,责任人应做出一到五倍的赔偿。此外,如果明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