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免责就能免责吗?合同纠纷

温州律师 2021-12-13 13:50
购买保险时如果留心看条款,总能发现一些“免责条款”。

如果“免责条款”中列明的情况真实发生了,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你进行的理赔的。但是,“免责条款”真的能免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吗?

01案件回顾

2019年9月1日晚,钟某娟在某保险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员工易某处为钟某桂购买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钟某娟将身份信息发给易某,由易某在其手机上投保。该险种的保单条约规定:保险期限一年,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9月2日,在合同期满日,若未收到投保人停止续保合同的书面约定,将办理自动续保手续。2020年5月,被保险人钟某桂长处患有脊髓瘤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7月15日,保险公司做出理赔通知书,赔付金额27065.19元,理赔结论为解除合同。

故钟某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人在投保前就患有疾病,根据免责条款未达到投保条件,符合保险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

02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在投保时流程都是通过被告员工易某操作的,易某没有证据证实,在签约保单时向原告作出了提示和准确说明,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判决被告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解除保险合同行为无效,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 

03法律依据

  01  企业免责条款真的免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免责条款签订未做提示和准确说明,就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对条款予以提示和准确说明。

  02  企业免责条款应该怎样提示和说明?

形式方面,免责条款应该做到足以引起对方注意,使对方印象深刻。

告知时间方面,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告知对方。

详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该内容清晰,大众都可以理解。

  03  企业哪些免责条款是不免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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