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消委会点评保险合同合同纠纷

王律师 2021-12-13 13:50

中国**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疾病保险条款》、**洋保险公司的《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皆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详尽具体;

2、保险标的采取“释义”列举的方式,便于注意和理解;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个条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作了较为科学的规范和限制。人寿保险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是附加险,属于从合同。

存在瑕疵:

一、三份合同均违反了《合同法》合同法明文规定,合同的订立,遵循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垄断性、不变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消费者只能单方全部同意,不能改变。保险公司利用地位优势,想方设法免除自己的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说选择余地不大,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是附加合同,是购买另一种保险条款达到一定数量和金额时,才能购买的商品,它应该是依附主合同生效而生效的。但实际上,它的内容与主合同无关,所以说,它是一种搭售服务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三、三份合同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保险条款中,词义不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保险条款是面向社会出售的服务合同,但是词义太专业化,且没有全国统一的专业词语和解释,很多词义消费者难以理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康*险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洋万全险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均使用了“复效”一词,是非通用简化语言,在十六条使用“恢复合同效力”更为清楚,前后一致。**康*险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使用了“助动交通工具”一词,为非法定用语,无解释。**康*险第四条第二款。**洋万全险第七条第二款使用的“现金价值”为专业术语,无解释。**康*险第一条第一款、**洋万全险第二条中使用的“保险利益”一词为专业术语,无解释。

2、语句、词义含混,易引发歧义。保险条款中,很多纯保险术语、语义比较含糊,很容易发生纠纷。如**康*险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洋万全险第三条中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同意承保”一词概念模糊,没有表明同意承保的方式。**康*险第十二条第五款、**洋万全险第五条“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中的“自其知道”约定不符合惯例,造成保险理赔期限的不确定。

延伸阅读
  • 同一车主两辆车相撞 保险到底赔不赔 法院判了

    有网友调侃道,保险公司只有两种情况不赔,分别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虽然是玩笑话,但折射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不信任。据一保险博主透露,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保险纠纷:车主赵某名下的两

  • 男子5年接107单顺风车 出车祸后5万车损被保险公司拒赔

    使用私家车接单顺风车业务的车主注意,如果车辆购买的是私家车保险,发生事故后可能会有理赔争议。据报道,今年4月21日,武汉市民彭先生驾车途中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毁,维修费用5万元。他的车辆购买有车损险,

  • 开车撞伤自己家人 保险公司赔不赔 法院判了

    近日,有网友针对“开车撞伤自家人,保险公司会不会赔的问题,展开了讨论,网友们观点不一,有认为会赔的,也有认为家人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会赔。对此,郯城县人民法院此前就曾针对类似案例进行过法治科普。据介绍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