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格式条款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合同纠纷

成都律师 2021-12-13 13:50
大家在平常的生活中,也会遇到诸多的格式条款合同,比如,每每注册某账号、通行证之类,便会要求勾选某某协议表示同意方可进行注册;去某办事窗口提供的某某需要你签字的协议;购买车票、机票等票类背面的协议约定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法定义务: ①公平合理确定格式条款内容的义务; ②异常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对于异常格式条款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理解或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其不成为合同内容抗辩)。 格式条款无效之情形: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在签订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时,在未经对方解释的情况下不了解从合同(格式条款合同)直接签名订立合同。后又因主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因此以该条款规定主张部分免责,而法院实际办案是否采纳还依靠当事人主张之证据参考。因此提醒大家,在日常订立的格式条款中,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而非直接签字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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