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人生安全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合同纠纷
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我们都会签订大量的合同,比如说租房合同、劳动合同、购房合同等等。而之所以签订合同,还是从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出发点,更多的来保障我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可假如说在合同条款中,有对自己利益造成侵犯乃至说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这样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提到这个问题,大家肯定会想,在当代社会中为何还有如此不人性化的条款?事实上,此类条款一直存在,它们不见得一定是霸王条款,但同样的,其内容也足以糊弄一些不懂法律的人。
例如说在某些高危行业中,一些贪心的甲方或者承包商为了自己能获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在劳动合同里添上一条,出事后本单位/本人概不负责。不过很显然,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而写出这样的条款的人也无疑是在掩耳盗铃罢了。
有些时候,即便是黑纸白纸还外带手印,合同也不具备效力性。因为根据我国规定,劳动者是受到劳动保护的,这一点在宪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提到。换句话来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属于基本权利,天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管合同条款写的再正规,只要它的内容侵犯了劳动者权益,那么该条例便是无效的,并不具备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不会认可,同时在打官司时也不足以称作证据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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