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同签订后 一方将股权转让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纠纷

李律师 2021-12-13 13:50

案 例

2013年1月7日,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乙转账400万元,后经甲与乙协议,甲受让乙持有的A公司部分股份,2013年4月12日双方达成股东协议。协议约定甲受让乙在A公司15%的股份。甲确认需于2015年5月1日之前完成股权过户变更手续。同日,乙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其现在正式收到甲650万元,4月底前应付350万元,5月底前在(再)付款200万元,合计1200万元,此款为A公司15%股份变更费用。2013年4月22日,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乙转账200万元。2014年5月16日,甲通过乌鲁木齐银行向乙转账600万元,后乙下落不明。

案例分析及使用法律条款

甲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乙与甲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的《股东协议》约定,乙将其在A公司的15%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甲,乙应当于2015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支付股权转让款1200万元,但乙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二人另案解决

2015年6月22日,乙与甲、丙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持有A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丙。依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一,并未免除乙应当按照《股东协议》履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

第二,乙未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致使《股东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甲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第三,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二人另案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案自一审、二审、再审,丙均未提出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法院未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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