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是怎样的合同纠纷

温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保险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予解除。但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则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则已经发生的履行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应当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通常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如租赁、承揽等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不能返还,无法恢复原状。

2、解除保险合同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

3、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没有溯及力,解除保险合同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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