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是谁合同纠纷
甲到某商场选购衣服,选好一条裤子。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裤子,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裤子裤缝有一处是裂开的,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将裤缝缝好后再拿走。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甲找到从事缝韧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要求,因当时要求修改衣服的顾客特别多,工作人员让甲过半小时再来取。甲从商场外面的饭店吃了午餐后返回,发现自己买的裤子不见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甲承担。因为商场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在甲选好衣物付完款后,营业员已代表商场将标的物裤子交付给了甲。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商场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虽然甲付了款后从营业员手中拿走了裤子并正准备离开商场,但此时甲发现了所购买的裤子有质量瑕疵,遂要求售货员履行弥补质量缺陷的义务,同时明确表示补好后会拿走所购的裤子。甲的行为应视为是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裤子的意思表示。由于商场并未完成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2第规定,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裤子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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