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1、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识。

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缺乏认知。

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部及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本该起诉分公司的却起诉总公司或直接起诉没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分别与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本应由投保人主张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却误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列为原告,或者本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却误将投保人列为原告,导致由于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驳后进行重复诉讼。

第二,过分想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而轻视保险合同条款的书面约定。

有的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进行理赔,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第三,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例如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常常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是由于一时疏忽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还有的投保人是由于缺乏诚信意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保险公司管理不够规范

第一,结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

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一味壮大保险业务员队伍,而不严把从业资格关,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列证业务员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对有证业务员不进行充分的岗前业务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第二,对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

有的保险公司不注重工作细节,经营过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举措等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保险公司营销理念滞后,偏重短期利益,重点在于推销保险产品,而缺乏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开展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的研究、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及售后服务等到整体营销理念,给人们造成厌烦情绪和逆反心理,损害了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第三,对与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到位。

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疏于对法律部门人员的管理,不重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导致保险公司经常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中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

3、隐瞒病情投保败诉

苏某被某医院检查出患有肝脏弥漫性病变。医院确诊后,苏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盛世?**安康终身寿险(B)等险种,身故受益人均为苏某的儿子。

投保时,保险公司向苏某询问其是否患有疾病,苏某隐瞒了他刚刚被检查出的疾病情况,没有将真实患病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签发了3张保险单。

苏某病故后,他的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苏某在投保前患病的事实,作出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由此,苏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3万元并退还已交纳的保费6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这恰恰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进而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诉讼中败诉的最主要原因。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的指导不到位甚至存在误导;二是部分投保人缺乏诚信意识,刻意隐瞒重要事实。

4、代签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张某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份寿险,由于父子两人关系不是很好,张某暂时不希望儿子知道其财产状态,于是没有告诉儿子为其投保的事。但是,因为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之下,张某代替其儿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某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之后,张某发现该保险需要长期支付数额较大的保费,其财力不足以支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找到张某的儿子了解情况,其子才知道张某投保一事,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他本人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

鉴于张某代签字且被保险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3份保险合同无效。代签字行为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主要义务的履行等诸多争议焦点问题,而保险业务员或者代理人的利益驱动成为代签字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5、轻信“保险当存款”引纠纷

陈先生和老伴都是退休人员,多年来省吃俭用也积攒下来一些钱。

一次在银行存钱时,陈先生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名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并介绍说这种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听了业务员的介绍,陈先生购买了该款终身寿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另外4万元现金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对此十分不解的陈先生找到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同时陈先生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法院最终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错误认知也是引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原因,尤其体现在投资理财类保险纠纷中,这种销售误导导致投保人的收益预期被人为提高,投保人一旦发现与自己的理解不一致、保障或者收益达不到预期或者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等情形,往往选择解除合同,但退保产生的损失往往导致投保人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概念、术语和条款,这些概念、术语和条款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理解相对困难,极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另外,部分保险条款在对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上过于简略,往往只注明详见某些手册等等,而投保人并不能得到这类资料,保险公司援引这类资料进行解释往往不能得到保险相对人的认同,导致纠纷产生。

同时,根据调研,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发现,目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各寿险公司不断追求保险产品的创新,但是个别保险产品的设计对道德风险和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考虑不足,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了后期纠纷的集中出现,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几点建议】

1、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虽然目前一部分人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但是大部分人对于保险的保障功能、风险防范功能认识尚有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2、重塑对保险公司的信心。目前人们对保险推销存在厌恶和逆反心理,保险公司应当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一切从满足投保人需要出发,重塑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3、规范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必须查堵管理漏洞,从薄弱环节入手,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4、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针对目前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由法律制度、市场监督和信用评价组成的保险诚信体系,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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