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可诉性法律顾问
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简介
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其主要形式又包括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革命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治疗费等。
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与烈军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临时补助费,因公伤残补助费等。
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如复员军人建房补助费。
救济
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难的地区的灾民等。
优待
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对于上述优待对象,行政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其学费,或者提供其他的优待措施。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社会福利事业一般由政府采取资金扶助及政策优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机构、社会残疾人团体、福利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如假肢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等。
从广义上讲,现代国家的行政给付还包括政府资助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如对于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保险金,老人的养老保险金,社会一般成员的医疗保险、安全保险、财产保险,等等。这些行政给付往往采取社会化、企业化的方式经营运作,并能够多方面的吸收各种资金参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体现了广泛的适应性。
可诉性含义:
(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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