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多数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实行有限审查法律顾问
行政行为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是毋庸置疑的,即便如此,为何多数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实行次强的有限审查,而不是最强的完全审查,或者最弱的事实审查模式呢?对于不采取弱式的事实审查的原因,多在于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今天事实审查并不能起到监督与约束行政权力滥用的目的,而多数国家之所以不采取完全审查,则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现代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理配置要求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只能是有限审查。具体来说,现代国家的权力配置当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互相协调,彼此平等,而一旦司法机关得以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完全审查则意味着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这显然违背了现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平等配置的基本理念。同时,这也是司法权有限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有其专门的管理领域,有其特定的任务与目标。因此利用司法机关对其自由裁量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必须注意要赋予行政机关积极能动的推进各种事业所必需的自由空间,使其能够积极主动的处理各项行政事务,避免越俎代庖,从而妨害了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行为的做出。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裁量行为多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而若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势必阻碍实效性的发挥。因此,多数国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限审查。
第三,仅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有限审查是现实情况的必然要求。在现实情况当中,行政机关往往拥有专门性的技术与知识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因此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裁量行为一般都建立在某种专门技术与知识之上。而法院虽为法律的精通者但对行政机关的专门领域则多为完全的外行者,在这种条件之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并要求法院以一个外行者的身份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并仅进行法律问题上的有限审查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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