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成了营业员,我该如何维护权益法律顾问
案例回顾
2019年1月,张女士在平安保险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由于张女士年岁大了,又经常乘坐飞机往返于各地,所以张女士多年来一直有给自己购买保险的习惯。今年,正好赶上平安公司搞优惠活动,100万的意外保险仅收取不到20元的保费,张女士毫不犹豫的决定购买。
张女士要购买的保险,需要在手机上下载安装一个APP,因为自己不愿意在手机上下载这些内容,张女士便开始询问能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购买,营销人员表示,如果张女士不下载安装这个APP是不能购买的,同时表示愿意用自己的手机帮助张女士完成购买保险的意愿。
张女士觉得若是能在营销人员的手机上完成购买,也是可以的,所以就在营销人员的手机上操作并完成购买保险。完成购买之后,张女士用自己的微信将保费直接转给了保险营销人员,在完成购买之后,只是给了张女士一个保单号并没有出具纸质的保单。
过了一个星期以后,经过张女士几次强烈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将保单以快递的形式寄给了张女士。张女士拿到快递,打开查看保单时发现,自己这份保单的交通意外险投保人并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名字,被保险人写的是张女士自己,受益人写的是法定。这一下就让张女士紧张了起来,赶紧与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取得联系。营销人员告诉张女士,投保人就是出钱的人,投保人是谁并不影响日后的理赔。张女士一听,这投保人就是出钱的人,觉得这份保单的问题就更为严重了,担心自己如果真的发生意外,那么保险公司给自己的赔付又属于谁呢?难道投资出钱的人和理赔完全没有关系吗?带着这些疑问,张女士联系了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希望保险公司能为自己的这份保单进行投保人更名。
到底保险公司能否给张女士完成投保人的更名?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是否在张女士投保的过程中侵犯了张女士的权益?让我们一起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律师在听完了张女士的叙述后表示,保险其实是四方合同。第一方是保险公司。第二方就是投保人,投保人就是我们说的出钱购买这份保险的人,也就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那么投保人是享有现金价值处置权,和合同被解除受领退保金权利的人。第三方就是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健康,可能作为一个保险标的。第四方则是受益人,作为受益人,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谁去领取这个保险金,谁就是这份保险的受益人。
在我们国家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只是保险合同中的相对人,所以作为当事人的张女士,存在某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假使说这是一份金额很高的保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出现问题的话,就意味着上边载明的投保人是有权利自己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的,所以说这份保险合同,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同样,国家有明确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对方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才可以为其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只有符合上述的关系,才有保险利益,才能为其他人购买保险。显然张女士和营业员之间是不具备保险利益的,那么保险公司营业元的操作是违规的。作为张女士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如果保险公司内部不能解决这件是,张女士还可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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