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顾问

吴律师 2021-12-29 04:51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构成 受贿罪必须首先明确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受贿的行为。那么,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及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

可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包括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还包括利用具有隶属关系、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

也就是说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所形成的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这种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情况下也没有什么争议。 第二种就是利用具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内的权力。

隶属一般是某一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或者上下级单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人之间。利用本人职权并不局限于个人职责上的分工,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及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就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不论该部门是否属于该领导所主管或者分管,都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种情形就是利用具有约束关系的其他人的职权范围内的权力。

所谓制约关系一般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直接领导、管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能够派生出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约束力,这种制约关系可能表现在单位内部或某一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约束关系,也可能表现在担任某种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直接与有关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约束关系。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内涵还是比较宽泛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理解为仅仅是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到利用隶属关系、制约关系的他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利的情形,这也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法益和保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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