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中的兜底条款法律顾问

贵州律师 2021-12-28 06:43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表现为条文形式,如《 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等。

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很难追上社会发展的速度,没法穷尽所有的情形,因此经常在法条中出现等其他情形这样的文字表述。此即是兜底条款,是一种不得已采用的立法技术。准确来说兜底条款是指将列举条款没有规定或者难以规定的,或者立法时难以预测的内容涵盖于此条款中。这样一方面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漏洞,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提供了一定空间。

兜底条款的司法应用

法律制定出来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用的,兜底条款也不例外。下面小编结合一个法院的判决来谈谈兜底条款的司法应用。

这个案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是一个涉及物业纠纷的案件,其中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修改、变更物业服务费标准及增加服务费项目是否属于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当时,关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由上述规定可知其中第七项是兜底条款,而修改、变更物业服务费标准及增加服务费项目在上述列举的前六个事项中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但修改、变更物业服务费标准及增加服务费项目这个事项关系到小区所有业主的切身利益,与前面六项列举的事项属于同类,具有相同的影响。因此,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中认为修改、变更物业服务费标准及增加服务费项目如增收公摊费攸关小区所有业主切身利益,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所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此可知,在列举条款无法适用的时候,兜底条款才有适用的可能,而且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和该条款前列举条款规定的内容应基本上属于同一类,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没有违背立法者的立法意思,偏离立法目的。至于是否属于同一类,是否违背立法者的立法意思,每个法官的看法不一定都一样。

为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对于那些已经确定属于兜底条款的情形,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一般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哪些情形属于其他情形。如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就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后来这条司法解释被写进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

可以说法律在生长,在不断完善,而法条中的兜底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律以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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